江门市区商品房预售款 监管实施细则修订 商品房预售款可以抵扣项目土地成本

江门日报 2019-07-07 07:14

江门日报讯(记者/胡涛)日前,市住建局印发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到撤销账户监管前,可以用于抵扣土地成本,此部分预售款不可超过土地成本。

据了解,2016年10月20日,市住建局印发了《江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江门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实施细则》,有效期为5年,台山市开平市鹤山市恩平市参照执行。原细则强调,商品房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和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款的,可处以违法用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在实施2年多后,随着商品房项目土地成本占开发经营成本比重不断加大,江门市行业协会和房企普遍反映,根据原细则,土地成本不纳入预售款使用范围,导致无法提取的预售款数额较大,制约了房企的现金流,不利于房企提高抗风险能力,因此希望修订细则,将土地成本纳入预售款使用范围。

市住建局在评估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江门市实际,调整完善并出台了《实施细则》,明确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到撤销账户监管前,可以用于抵扣土地成本,《实施细则》自今年7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

此次《实施细则》主要调整完善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范围。在原细则中,提出“商品房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此次公布的《实施细则》,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将上述条款修改为“商品房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的款项,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还规定:预售款在商品房项目竣工后到撤销账户监管前,可以用于抵扣土地成本,但不可以超过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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