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猫”撞“醉猫” 两名司机均获刑

江门日报 2019-06-23 00:58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李磊刘洁)醉驾的新闻常见,但两只“醉猫”分别驾车又碰巧相撞造成事故的情况就实在少见。6月20日,蓬江法院对两宗醉酒后危险驾驶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两名醉酒司机均犯危险驾驶罪,黄某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冯某被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去年12月31日深夜1时许,被告人黄某饮酒驾驶黑色小型轿车,至市区丰乐路市中院前路段时,与前方由被告人冯某驾驶、正在等候交通信号灯的红色小型轿车(搭载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司法鉴定,黄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94.66mg/lOOml,冯某案发时血液酒精浓度为107.13mg/100ml,二人的行为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及乘客刘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办案法官提醒市民,只要具备了刑法规定的情形,即使醉驾行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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