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宗“套路贷”案集中宣判 15人获刑三案涉三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作案手法却如出一辙

南方都市报 2019-06-18 06:28

[摘要]三案涉三个恶势力犯罪集团,作案手法却如出一辙

犯罪嫌疑人。

近日,蓬江法院对3宗涉案金额共计达261万元的“套路贷”刑事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5名被告人一年三个月至十三年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至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至80万元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告人经济损失,其中9名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外,3宗案件中的15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被禁止五年内从事金融类相关职业。

南都记者从蓬江法院获悉,三宗案件是属于三个不同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而作案手法如出一辙。业务员以门槛低、利息低、放款快、没有其他附加费用等噱头,以派发小广告、发微信朋友圈、电话推销等方式发展业务,诱骗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员上门贷款,利用借款人急需贷款的心理,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不让其清楚了解合同的内容,诱骗其签订含有违约陷阱的格式条款合同,且不让借款人保留所签的合同,以达到收取高额费用和利息的目的,并为日后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创造条件。

据了解,当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出现逾期,或被认定GPS信号出现异常、属于高风险客户时,经风险控制员向副经理汇报,由副经理、经理决定拖车。风险控制员在未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向广州公司获取的车辆GPS定位信息,使用事前扣留的钥匙秘密将其车辆开走。其后,由经理或副经理通知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借款人到公司洽谈拖车事宜时,经理、副经理以违约为由,以扣留、变卖车辆相要挟,逼迫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并向其索要高额拖车费、罚息、违约金等费用。借款人为了取回车辆,避免车辆被低价变卖造成更大损失,被迫交付上述费用。

案件1

公司成立二年诈骗52次

冯某等人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公司形式在江门成立某腾分公司有两年时间,冯某是该分公司的法人及负责人,他为了公司获取非法利益,纠集余某、梁某、陈某、苏某、陈某某以车辆抵押借贷为依托,实施诈骗犯罪,并采取滋扰、胁迫等手段催收欠款,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6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有3名以上的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较为固定,共同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属于犯罪集团。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6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冯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应当对该公司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诈骗52次,数额共计790282元,梁某、余某分别对其所管理小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梁某诈骗27次,数额439915元,余某诈骗18次,数额320044元,陈某诈骗9次,数额134994元,苏某诈骗4次,数额77974元,陈某某诈骗2次,数额47043元,上述6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目前,6名被告人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最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件2

扣车敲诈高额违约金

江门某优公司名2017年在江门登记成立,名义上隶属中山某优公司管辖,但是日常经营受广州某优公司管理,贷款业务由第三方担保,贷款审核和放款又由另一平台进行。江门分公司的经费和工资由广州公司管理发放。作案集团以复杂的P2P贷款为包装,开展犯罪活动44次,犯罪金额高达853497.5元。

该案件中的5名被告人在签订借贷协议的过程中,主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本案中的44宗犯罪事实均存在开走被害人车辆的情形,被告人在扣押车辆后,并不是要求被害人继续履行合同,而是要求被害人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和高额的违约罚金、拖车费。被告人之所以敢于提出对于明显处于资金紧张状态的被害人难以实现的高额索赔要求,根本原因还是其持有被害人价值更大的财物———车辆,因此本质上被告人后续实施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让被害人遭受更大经济利益损失为要挟,迫使被害人交付其所要求的财物,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前期的诈骗犯罪,转化为敲诈勒索犯罪,这一过程是连续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法院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该案5被告人中均被认定判处敲诈勒索罪,其中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最低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件3

借3万付违约金等2万

何某等人组成的犯罪集团在2016年以公司的形式在江门成立分公司,由何某任总经理,招揽冯某、曾某、史某开展犯罪活动19次,犯罪所得数额达493074.42元。

4被告以“某某贷”为名进行了车辆抵押贷款行为,表面上只是在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牵线搭桥”,提供“咨询服务”。但综合全案证据可以发现其主观目的并不是简单收取“服务费”,而是通过总公司所设计的格式合同以低门槛的借贷条件作为诱饵,诱使急于寻求借款的被害人签订相关协议。通过协议,他们谋取利益,收益明显超出正常民间借贷的范围。

以其中一名受害者为例,一笔实际到手3.358万元期限24个月的借款,在合同上被虚高到了4.4万元。刚履行两个月就遭几名被告人认定为重大违约,开走车辆。被害人为取回车辆不得不交付“拖车费”、违约金等各种名目的费用,然后借贷合同终止。经过核算,这笔仅仅维持了两个月的借贷合同,被害人支付各种费用共计2.306万元,与本金相比,高达68.67%。

法院审理认为,4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共同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使用各种套路诱使被告人签订相关借贷协议,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均成立敲诈勒索罪。4名被告人最高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最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采写:南都记者罗忠明

通讯员钟绮敏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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