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公司注销, 员工只能自认倒霉吗?
江门日报记者朱磊磊
工伤期间,公司被注销,我是否无法向公司索赔,只能自认倒霉?
张先生:9个月前,我在上班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及九级伤残。因公司未为我购买社保,我便向公司提出索赔,而公司的3名投资人却表示,公司早在半年前就刊登了公告,声明公司进行注销登记,并成立清算小组,要求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逾期视为放弃。
然而我并不知道公告存在,也没有进行申报,针对现在公司已被注销的情形,我是否只能自认倒霉?
蔡莉雅律师:本案中,公司3名投资人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首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即在用人单位不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将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其次,《公司法》第190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先生早在9个月以前遭遇事故伤害,相关部门已经作出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公司投资人作为清算组的成员,应当知道张先生工伤情况,却未将张先生工伤保险待遇列入清算费用,属失职行为,应承担责任。
未离婚的夫妻能否申请分割共同财产?
李女士:我与丈夫结婚多年,因近年二人矛盾增加,希望离婚,但考虑到儿子高考在即,因此决定先不离婚,但希望先分割财产。想问律师,能否在婚姻存续期间诉诸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蔡莉雅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基于上述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不支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夫妻一方存在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有重大疾病急需救治。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由此可见,如果被分割财产可适用于物权法时,共有人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但请求分割的共有人必须就“重大理由”提供证据证明。
本期“律师热线”由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蔡莉雅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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