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后任由他人倾倒生活垃圾 男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江门日报讯(记者/胡伟杰通讯员/吴盈盈)恩平一男子承包山地、鱼塘,任由他人用来异地倾倒、填埋生活垃圾12480余立方米,导致土壤被严重污染,个别重金属超标10倍以上。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并没收其非法所得9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0日开始,胡某将其承包的恩平那吉镇某村复耕工程及山地、鱼塘等转包给被告人李某经营。李某在明知上述场地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置功能,且他人无处置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任由林某、梅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从中山市古镇、小榄镇的垃圾中转站运载生活垃圾到上述场地倾倒、填埋。期间,李某还聘请车辆参与运载垃圾、填埋;聘请谢某金负责管理和驾驶铲车、刘某苟负责驾驶挖掘机进行填埋垃圾。经检验、鉴定,填埋的垃圾共计12480.6立方米,上述倾倒固体废物基本含有铜、锌、镍、铬、镉、铅、汞、砷等重金属,属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其中铜超标10倍以上,造成环境污染损害2216910.0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是涉案地的承包经营者,对造成本次环境污染的损害后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李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悔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李某因本次犯罪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最终作出上述裁判。
防范和整治农村农业面污染,依法严惩农村农业领域污染土壤、水域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是大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更是保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的重要举措。李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污染物体量大、持续时间长,造成的环境损害严重,土壤修复周期长、修复费用高,属典型的污染土壤环境案例。基层地区的广大土地承包者应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切莫贪图不法利益,用心经营好承包的土地,服务农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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