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考虑双方利益诉求 妥善化解农村租赁纠纷

江门日报 2019-06-11 08:47

调解背景

2015年3月,俞松(化名)将位于鹤山市桃源镇某村委会“路迳坑”(土名)的鱼塘、猪舍、房屋等出租给靳盟(化名)生产经营,租期5年,每年租金4.6万元。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每年1月应当支付当年的租金,但靳盟在2019年1月过后却迟迟未向俞松支付租金。俞松于是向鹤山市桃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受理纠纷后,立即指派镇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

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现场

桃源镇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邓洁茵随同俞松来到租赁场所,实地察看了鱼塘和猪舍等租赁标的。原来靳盟自签订租赁合同以来,一直在“路迳坑”的鱼塘养殖4大家鱼,同时在猪舍养了300头猪,并将猪粪排放在鱼塘作为鱼的食料之一。刚开始几年,靳盟的生产效益还算不错,但是从2018年起,由于租赁场所离村庄较近,养猪产生的臭味污染环境,群众意见很大,租赁场地被列为禁养区范围,靳盟放弃养猪,鱼塘也无心经营了。

详细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邓洁茵约见了靳盟开展调解工作。

“当初约定的租金那么高,要是同时养猪、养鱼尚可产生经营效益,但只靠鱼塘的收益肯定不够支付租金。”靳盟无奈地说。

“我只是将鱼塘和猪舍出租给你,生产经营风险与我无关,你休想将责任推到我身上。”俞松激动地说。

“你的猪舍被列为禁养区,就关你的事!总不能要我来承担你的风险吧!”靳盟也不甘服输。

邓洁茵见双方面对面调解时情绪极为激动,调解效果不理想,于是转换为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进行调解。

邓洁茵先向靳盟指出:“不按时交付租金是违约行为,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邓洁茵又单独劝导出租人俞松说:“靳盟的难处你也是了解的,希望能体谅靳盟的处境,妥善处理双方的分歧。”

经耐心分析后,靳盟认识到自身的问题,俞松也作出了让步。最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提前终止租赁关系;2019年的租金靳盟不再缴交;俞松在签订合同时收取的4.6万元押金,退一半给靳盟,另一半作为违约金由俞松没收。

调解员资料

邓洁茵,女,鹤山市桃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具有多行业从业经验,社会经验丰富,自担任调解员以来出色化解多起乡镇民间纠纷。

调解员提醒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都存在违反合同的责任,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考虑了维护出租人俞松的利益诉求,也照顾了承租人靳盟的实际情况,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达成共识,成功化解了这起因禁止禽畜养殖而引起的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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