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检察机关办理多宗“套路贷”案 “套路贷”的“软暴力”性较明显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通讯员陈海华
近年来,网络贷款平台、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融资企业发展迅速,已经从一、二线城市迅速向三、四线城市铺开。个别企业和个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借新型融资名义进行非法活动,其中以“套路贷”尤为典型。去年以来,江门市检察机关已办理了多宗“套路贷”系列案件,据蓬江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分析,“套路贷”恶势力团伙有稳定的组织架构和明确分工,其行为区别于一般民间借贷。其放贷的目的并非单纯为获取本金和利息,还存在获取非法费用的目的,且在签订合同时实施了隐瞒事实的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明显。
另外,“套路贷”的“软暴力”性较为明显。被告人在追讨债务时,没有采用打砸、非法拘禁等明显违法的方式,而是采取电话骚扰借款人及其亲属、上门催收以及非法扣押、变卖车辆等手段,“暴力性”并不是特别突出,但其行为具有胁迫、要挟的性质,已经使借款人产生恐惧、恐慌,危及其财产安全,影响了借款人正常生活、工作,符合“软暴力”的构成要件。
案例
两团伙8人犯敲诈勒索罪
陈某苑等4人所在的深圳市某车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和冼某朗等4人所在的深圳市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以下统称“分公司”),均成立于2016年,专门负责汽车抵押贷款。
被告人陈某苑纠集被告人谢某鹏、练某锋、林某豪,被告人冼某朗纠集叶某香、卢某雄和刘某,以低利息、不押车、放款快等噱头诱惑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员上门贷款,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不让其清楚了解合同的内容,诱骗其签订金额虚高、含有违约陷阱的格式条款合同和空白车辆抵押、转让协议,并留下车辆备用钥匙,且不让借款人保留所签合同资料。
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驱车到外地或者出现逾期时,陈某苑、冼某朗等分公司的经理便肆意认定其违约,派出催收员到借款人家中进行滋扰。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便实施“拖车”,利用车辆备用钥匙,秘密将借款人车辆开走并藏匿。其后,经理便以违约为由,相约借款人见面,并以扣留、变卖车辆相要挟,逼迫其提前结清贷款,向其索要高额“拖车费”、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若借款人无法交付上述费用,经理则安排将借款人车辆直接变卖获利。
2018年11月30日,蓬江区检察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将陈某苑、谢某鹏、练某锋、林某豪等4人和冼某朗、卢某雄、叶某香、刘某等4人向蓬江区法院提起公诉。今年4月2日、3日,蓬江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认定陈某苑、冼某朗等8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三年(缓刑四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5000元至15000元不等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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