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团伙四人获刑 首犯被判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元

江门日报 2019-05-28 02:58

5月24日,蓬江法院刑庭审判人员到江门市看守所开庭宣判一宗套路贷案件,此案与前几宗套路贷案件为系列案,犯罪作案手法如出一辙。李某是某车贷公司江门分公司的经理;黄某为该公司副经理;李某某是风险控制员,负责车辆排查、催收欠款;陈某是业务主任,负责找客户做贷款。

4名在男子均是80后、90后,自2017年11月以来,李某纠集其他3人,以车辆抵押贷款为依托,在催收债务过程中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形成以李某为首要分子,其余3名被告人为骨干成员的犯罪集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中被告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李某是该集团的首要分子;黄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陈某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黄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

通讯员/钟绮敏钟燕婷何奎

诱骗借款人签“陷阱合同”

业务员以门槛低、利息低、放款快、没有其他附加费用等噱头,以派发小广告、发微信朋友圈、电话推销等方式发展业务,诱骗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员上门贷款,利用借款人急需贷款的心理,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不让其清楚了解合同的内容,诱骗其签订含有违约陷阱的格式条款合同,且不让借款人保留所签的合同,以达到收取高额费用和利息的目的,并为日后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创造条件。

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出现逾期,或被认定GPS信号出现异常、属于高风险客户时,经风险控制员向副经理报告,由副经理、经理决定拖车。风险控制员在未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向广州总公司获取的车辆GPS定位信息,使用事前扣留的钥匙秘密将其车辆开走。

其后,公司通知借款人结清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借款人到公司洽谈拖车事宜时,经理、副经理以违约为由,以扣留、变卖车辆相要挟,逼迫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并向其索要高额拖车费、罚息、违约金等费用。借款人为了取回车辆,避免车辆被低价变卖造成更大损失,被迫交付上述费用。

“高风险客户”被拖车

去年1月,陆先生到车贷公司以小车作押贷款3万元,每月还款1927元,结果实际到账2.68万元,中间差额被该公司以各种名目扣除。

同年3月,车贷公司通过微信提示陆先生已到还款日,陆先生开玩笑称没钱还款,结果就被车贷公司认定为高风险客户,随后被该公司的黄某和李某某使用预先扣留的车辆钥匙开走了小汽车,停放在某旧厂房内。

根据该公司的还贷软件“反掌贷”显示,陆先生被认定为高风险客户,在已按期还款两期的情况下,欠款金额被提升至4.3万余元。

去年3月26日,该车贷公司被公安机关查获,李某、黄某、李某某才未能继续实施索要拖车费、违约金等款项。

每月多付500元停车费

2017年6月,区先生到该公司以小车作抵押贷款6.5万元,每月还款3900元,而实际到账6.4万元,中间差额被该公司以各种名目扣除。

之后,区先生正常还款,但在2017年10月的一天该公司还是以车辆GPS信号异常为由,用备用钥匙将区先生的小车开走。区先生与该公司业务员理论并称要报警处理,业务员将电话交给陈某,其在电话中告知区先生有合同明确约定如不提前还贷并支付相关费用,公司可将车辆处理,报警也没用。

区先生因没有合同可保留,不清楚合同内容,担心车辆被低价变卖。最后双方谈判,要求区先生支付3000元拖车费,并将车辆抵押方式变更为押车押证,每月交纳500元停车费,原贷款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区先生不想提前还贷造成更大损失,被迫同意按该方案进行。截至案发时,区先生每期偿还款项时均额外支付停车费共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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