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至今 蓬江法院审理 涉侵害儿童犯罪案16宗

江门日报 2019-05-20 09:26

记者从蓬江法院了解到,从2016年至今,蓬江法院共审理涉侵害儿童犯罪案件16宗,其中猥亵儿童罪7宗,强制猥亵罪8宗,故意杀人罪1宗,判处罪犯16人,涉及受害人20人。据办案法官分析,此类案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被告人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多为外来务工者且单身居多,年龄跨度大。蓬江法院审理的16宗案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8人,占总人数的50%。被告人为外来务工者的占犯罪人数的七成,被告人往往狡辩不知道猥亵儿童或者强制猥亵行为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1948年出生的陆某是文盲,2016年的一天,他在江门某小区发现某女童在小区独自玩耍,就趁无人注意之时将手伸进女童裤中,猥亵两次后离开。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两次,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二是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普遍较弱。由于被害人均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年龄最小的一名被害人年仅6岁,在遭遇性侵害时,缺乏辨别和反抗能力,在遭遇侵害后,内心恐慌,又不善于向家长反映,因此在家长了解状况时,被害人身心已经受到伤害。

案例:2017年夏季,小学毕业、60多岁的李某在江门某工业区与年仅6岁的女童看电视。期间李某拉下女童的裤子,先后3次用手指触摸女童的敏感部位并抓住女童的手抚摸自己的下体,女童由于年龄尚小而缺乏反抗能力,最后被女童母亲发现后报警。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3次猥亵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且猥亵手段恶劣,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依法应予严惩,遂判决其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是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未到位。在这些案件中,被害儿童受到性侵害之时,家长均不在儿童身边,对被害人疏于照顾,其中有3宗案件的被害人是独自在楼下玩耍时被侵犯,有2宗案件是被害人在上下学途中被侵犯。

案例:2016年夏季,邓某从某幼儿园门口路过,见两名女童穿校服在步行,就用手隔着衣服袭击两女童的胸部,由于两女童大声呼救,邓某因恐惧驾摩托车逃离现场。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二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四是学校和家庭应加强对儿童自我保护教育。不少被害人儿童在受到性侵犯时自身没有意识到处于人身危险中。在蓬江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一宗案件是被告人在帮儿童补习时,诱骗儿童学习青春期心理和生理性知识而实施猥亵,但是儿童因内心恐惧而未能及时告知家长。

案例:某机构补习教师贺某,在2016年冬天给12岁女童补习时,借口方便看题,让女童坐在他大腿上,把手伸进女童衣服内摸其胸部和肚子。又以按摩为由,让女童趴在沙发上,对其进行猥亵。鉴于贺某认罪态度较好,取得女童家属的谅解,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记者/朱仑通讯员/黄海声钟绮敏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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