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法院昨公开宣判一宗3男子组织卖淫涉恶案件 首犯被判刑7年并处罚金6万元

江门日报 2019-05-10 07:24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通讯员

钟绮敏叶颖诗丁洁

5月9日上午,蓬江法院公开宣判由蓬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俞某和吴某某3人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一案。宣判当日,除了合议庭成员、公诉人及3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席之外,法院还依据相关文件规定邀请了蓬江区司法局指派的法援律师参加。

制定“管理制度”,组织多人卖淫

被告人吴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17年11月开始,先后组织多名失足妇女,其中包含未成年少女,在恩平市区从事卖淫活动,并于2018年4月雇佣被告人俞某负责搭载失足妇女到指定地点卖淫。

为了便于管理失足妇女,吴某制定了“服务套餐”、上下班时间、请销假制度等“管理制度”,还把自己与俞某自有的两辆小汽车作为移动据点,每天召集失足妇女定时在车上等候,在接到招嫖信息后,由其驾车或者安排俞某驾车,搭载失足妇女到指定的酒店进行卖淫。同时负责处理失足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纠纷,并为失足妇女提供保护。此外,吴某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严禁失足妇女私自接客,并要求失足妇女对“回头客”的情况要如实上报。吴某还根据不同的“套餐”收取相应的“台费”,以及根据距离远近收取车费。

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多次给吴某介绍招嫖信息和嫖客。3人的行为持续至2018年7月被公安抓获为止。在该案案发前,吴某、俞某、吴某某至少分别获利3万元、1万元、150元。

失足少女卖淫一次收嫖资400元

去年3月一天晚上,梁某(另案处理)接到招嫖电话,便将消息告知吴某,吴某接到电话后随即搭载失足妇女到指定地点。当失足妇女与嫖客正准备性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3人受到行政处罚。

去年7月一天晚上,吴某接到一个嫖客发来的信息,要求其安排未成年失足少女卖淫。随后吴某搭载未成年失足少女到指定酒店服务,完事后由失足少女收取嫖资400元。

三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从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来看,法院认为吴某组织卖淫时间较长,手下从事卖淫人员相对固定,有明确管理制度,每天均是由自己或者指定的“马夫”俞某负责接送失足妇女前去卖淫,然后失足妇女卖淫完毕每次或者每天结清“台费”,再分一部分给皮条客。根据皮条客、失足妇女等人的口供,以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及涉案酒店入住证明证实,吴某主观上有组织卖淫的故意,客观上已实施组织卖淫行为,故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俞某只是为了帮助组织卖淫的吴某运送人员,负责卖淫活动的一部分工作,并不参与组织卖淫的具体事项,属于组织卖淫活动的外围人员,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吴某某给组织卖淫的人员介绍招嫖信息和嫖客事实成立,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行为应构成介绍卖淫罪。

经审理,法院认为吴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俞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被告人吴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扣押的两辆汽车、三台手机及两张卡片被认定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或上缴国库或予以销毁,其余非三被告人本人财物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追缴吴某、俞某、吴某某的犯罪所得3万元、1万元、15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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