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期间出工伤 人民调解化解雇佣赔偿纠纷

江门日报 2019-05-09 07:57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背景

古峰(化名)承包了某公司的工程,聘请了杨岭(化名)等人进行施工。杨岭在建筑工地施工期间右手手指不慎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手指骨折,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九级。因此杨岭要求古峰赔偿11万元,而古峰认为责任不在他,且数额巨大难以承受,不想给予任何赔偿。双方对于赔偿问题多次自行协商均无果而终,遂向开平市司法局水口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现场

“我还这么年轻,手指就断去一截,不仅对工作带来不便,而且也影响个人以后的生活,现在还拿不到赔偿款,你作为包工头责无旁贷。”杨岭指责古峰说。

“是你自己不小心受伤了,应该由你自己承担,与我无关。更何况你要求我赔偿11万元,对我来说太高了,赔偿数额必须合理合法,不能漫天要价。毕竟我今年工程亏损不少,业务也没那么多,我根本无力承担。”古峰态度坚决地说。

“我真倒霉,遇到你这么个无良老板!我自己从外省来广东打工,家里还有老人和小孩需要养活,当初治疗费已花了一大笔钱,目前这个状况还暂时无法工作,没有收入,不知如何维持生活。”杨岭情绪激动地说。

开平市司法局水口司法所所长黄健辉见双方情绪激动,于是劝导双方当事人冷静处理矛盾纠纷。一方面安抚杨岭的情绪,解释索赔的程序;另一方面把调解重心转向古峰,耐心对古峰说:“首先,你提出自身的困难,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不能成为至今仍未对杨岭进行赔偿的理由;其次,你聘请了他在工地施工,形成了用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你理应考虑个人声誉、工人实际情况等因素,更何况工伤赔偿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质,不能拖延。”

经劝说,古峰表示赔偿费用过高,杨岭对此理直气壮地说:“我有医生的诊断记录、伤残鉴定报告跟费用清单,你可以一一查看。我不管你有什么理由,你都必须全额赔偿。”

一番说辞后,双方仍争执不下,黄健辉于是针对赔偿数额是否过高问题对古峰说:“根据工伤赔偿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应依法以工伤待遇的标准支付赔偿金,这其中包括尚未支付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及应付的工资等。而且杨岭伤残鉴定为九级,提出的赔偿要求未明显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

古峰听了黄健辉的分析与说理,最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实属欠妥,并承诺遵守法规,一次性赔偿杨岭11万元。

调解员档案

黄健辉,现任开平市司法局水口司法所所长,2002年以来一直扎根基层一线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深入人民群众,了解社情民意,善于从法理情多角度调解矛盾纠纷,化解了大量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认可,荣获2014年度江门市政法系统“十佳”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者称号。

调解员提醒

本案中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虽未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但雇主仍应在工作保险条例的范围内按《工伤赔偿标准依据及项目》的规定赔偿劳动者受伤而造成的相关损失。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处理解决。同时,雇主要及时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注重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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