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个人房贷率低于85%可启动“商转公”下月起江门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贷款条件等有变化

南方都市报 2019-05-07 10:33

[摘要]下月起江门公积金商转公贷款、贴息贷款条件等有变化

南都讯记者严亮日前,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下称现《办法》)。现《办法》修订了启动、暂停商转公贷款和贴息贷款的条件,指出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85%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现《办法》将替代《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下称原《办法》),于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启动、暂停商转公贷款等条件有变

原《办法》第五条规定: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运用率低于90%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已开办贴息贷款的管理机构应停止贴息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运用率高于90%的,可启动贴息贷款,实行贷款轮候放款,并停止商转公贷款。

修订后的现《办法》规定: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85%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85%且资金净流量连续三个月为负数的,可启动贴息贷款。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90%的,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实行轮候放款。公积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90%且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的,暂停商转公贷款。修订后的现《办法》还明确了公积金中心可根据国家、省规定,就本办法中第五条提出调整方案,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简化了商转公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原《办法》规定: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借款申请人需提供房地产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总套数的证明。根据《关于调整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规定的通知》(江房金字〔2017〕12号),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从2017年3月起调整为只根据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不再需要职工提供家庭住宅总套数证明,修订后的现《办法》删除了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需要提供家庭住房总套数证明的内容。

原《办法》规定:申请商转公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等证明材料。修订后的现《办法》将婚姻状况证明改为婚姻状况证件,将申请人家庭经济收入证明改为借款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将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改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优化了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原《办法》规定,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的方式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如借款申请人需要使用组合贷款,商业银行需按商业贷款条件对商业贷款申请进行审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江门中心支行的意见,修订后的现《办法》优化了商转公贷款的办理流程,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归还原商业贷款的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时,如借款申请人需要使用组合贷款,商业银行不需要对商业贷款部分进行审批。

知多D

*个人住房贷款率:是指某一时点个人住房贷款使用比率。

*个人住房贷款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100%(1.个人贷款余额是指发放尚未归还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的金额。2.缴存余额是指缴存总额扣除提取额后的金额。)

*资金净流量:是指住房公积金外来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差额。资金净流量以滚动平均值计算。

*当期资金净流量=(当期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当期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本息等)-(当期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当期住房公积金发放额等)

*商转公贷款:是指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贷款后,在还款期内申请将商业贷款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公积金贷款。

*贴息贷款:商业银行利用银行资金向符合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条件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借款人按商业贷款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月支付给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银行按月支付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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