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劳动争议案逐年上升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力度加大,新产业、新业态、新产品不断涌现,使劳动人事争议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2018年,蓬江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47件,同比增长72.20%,结案703件,结案率达到94%,调撤281件,调解率达到40%,其中10人以上集中争议案件17宗,同比增长240%。劳动争议案件近年来仍然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民事案件中举足轻重的案件类型。
今年“五一”前夕,蓬江法院及时归纳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从最新的司法实践为切入点,解析用工管理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向社会进行宣传指引,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同时,积极开拓社会化平台,探索建立劳动争议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
通讯员/黄银平黎素梅郭泽蓉
案例一
充分运用“法院+”,妥善解决劳资纠纷
江门市某装饰公司因经营困难,陆续拖欠李某等23人的劳动报酬共计48万余元,并私下转移铺位所有权,李某等人多次向公司负责人追讨无果。为此,李某等人向相关部门投诉信访,蓬江区环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双方就支付款项及今后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协议。为打消双方调解顾虑,彻底化解双方矛盾,蓬江法院对该系列纠纷的调解协议依法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该系列人民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
点评
蓬江法院积极探索“法院+”调解模式,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主动联系特邀调解员或其他社会组织参与调解,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妥善化解了劳资矛盾。2018年,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再由蓬江法院作出司法确认的劳动争议纠纷的劳动者人数达412人。
案例二
学生实习期受伤,学校与实习单位均担责
黎某为江门市某技校的在校学生。该技校、黎某、江门市某电子厂三方签订了“学生实习三方协议”,约定黎某于2017年7月5日开始到电子厂实习,黎某作为实习生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7年8月5日,机器突然启动,压住了黎某的右手,导致黎某右手食指割断、中指切伤。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技校和电子厂赔偿其损失约16万元。最终三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点评
学生与学校和工作单位签订了协议在工作单位实习,工作单位对学生的安全负有保障责任,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学生实习期间同样负有管理和安全保障责任,对学生受到的损害亦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不能认定为劳动者,其所受伤害不是工伤,应属于侵权范畴。
案例三
非法用工受伤,可直接主张赔偿
高某于2008年进入到某五金厂工作,2015年3月2日,高某在工作时受伤。经查,该五金厂未经工商登记,为此,高某将该五金厂的投资人邓某诉至蓬江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邓某与高某存在非法用工关系,邓某应当赔偿高某一次性赔偿金约25万元。邓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邓某的上诉请求。
点评
非法用工单位,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非法用工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非法用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近亲属支付一次性赔偿。依据有关法规,一般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主张工伤待遇,应先经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但对于非法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主张赔偿,则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案例四
调岗不能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
曾某于2017年5月入职江门某汽车配件公司,岗位为冲压工段工段长,享受工段长系数工资待遇。2018年3月,公司调整曾某的岗位为副工段长,2018年7月,公司再次发出任免通知,调整曾某的岗位为普通生产工,待遇为计件。曾某以公司降低其职位和薪酬待遇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其调整曾某职位的必要性和降低薪酬待遇的合法性,遂支持了曾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以及用工自主权的范畴。但是,用人单位的调岗,不能损害劳动者的物质权利,即调整工作岗位后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应基本相当。同时,不能损害劳动者从劳动者获得尊严以及实现自我价值等非物质权利,即调岗不能具有惩罚性和侮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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