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首批“套路贷”涉恶案起诉6件27人 其中12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江门日报 2019-04-26 03:31

江门日报记者朱仑

通讯员王丹陈海华

记者从蓬江区检察院了解到,全市首批“套路贷”涉恶案件中认罪认罚的8名被告一审判决已于日前生效。这是蓬江区检察院在办理全市首批“套路贷”案件时,对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判决生效的首批(2件8人)案件。

2018年7月初,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向蓬江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全市首批“套路贷”涉恶案件共计6件35人,该批案件涉案事实达近百起,被害人和证人近300名,且有一大批书证和电子证据。而检察院承办人在听取嫌疑人的辩解意见和辩护人的法律意见时发现,所有犯罪嫌疑人均不认罪,他们的辩护人也作无罪辩护,给审查工作带来了非常大的挑战。为此,承办检察官通过摆证据、讲事实,耐心释法说理,最终起诉6件27人,其中12人认罪认罚。

释法说理破“缺口”,庭前7人认罪认罚。承办检察官依法提审了犯罪嫌疑人,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担心量刑过重,对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予以隐瞒,拒不认罪。承办该批案件的各检察官互通有无,耐心释法说理,解开嫌疑人心中“死结”,促使他们正确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适时向犯罪嫌疑人宣讲关于实行宽严相济,对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使其中7名犯罪嫌疑人在庭审前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庭审质证有理有据,庭中1人认罪认罚。由于该批案件案情复杂,证据繁多,各承办人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均进入“作战”状态,通过一系列的证据梳理和分析,最终形成1680页近100万字的审结报告、72页近4万字的公诉意见书和162页的举证提纲等文书。在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质证、无罪、罪轻等辩护意见近100条,承办人均依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予以合理回应并适时出示证据,使犯罪事实“无所遁形”,其中1名被告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依法从宽显法度,庭后再促4人认罪认罚。部分犯罪分子在到案后,一直心存侥幸,并结成攻守同盟,希望通过民事纠纷、公司行为等辩解理由,逃脱罪责,始终不认罪认罚。为此,检察官一是通过补强证据,证实其非法侵财的主观故意和参与犯罪的客观事实;二是采取“分而化之、各个击破”的审查战略,承办检察官通过在法庭调查环节出示多个同案人的供述,共同指认主要犯罪分子,使其认识到其犯罪行为已无法隐瞒;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在同批案件的其他8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的判决结果出来后,及时做好宣传,庭审后又新增4名被告认罪认罚。

据了解,蓬江区检察院办理的该批“套路贷”案件中,现有2件8人已判决生效,其他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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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从宽是什么意思?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

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这是程序上的从宽。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第三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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