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村民骑车路过 被脱落电线绊倒受伤 人民调解为其维权

江门日报 2019-04-11 07:06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背景

近日,蓬江区棠下镇某村村民陆顺(化名)驾驶摩托车途经棠下镇某路段时,被突然脱落的电线绊倒受伤,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0天。出院后,陆顺向负责该路段电线管理的电力公司要求支付25000元赔偿款;电力公司代理人唐堂(化名)表示,只能按陆顺的实际损失支付赔偿款。双方多次磋商都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向棠下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现场

“该路段的电线设备由我司管理维护,对于电线脱落影响交通我们深表歉意。陆顺被电线绊倒我们会承担赔偿责任,但我们只能按照陆顺的实际损失(约15000元)对其进行赔偿。因为究竟是陆顺经过时电线突然脱落致其受伤,还是陆顺经过时不够小心才被事先脱落的电线绊倒,现在都很难弄清楚,陆顺自己是否也有责任呢?”电力公司的代理人唐堂解释说。

“当时电线突然掉落,谁能预想到?我没违反交通规则,即使论责任也是你们公司的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我的左手因为那次事故造成第四、五掌骨骨折,没三五个月时间恢复是不能工作的,期间我没有其他收入,而且以后也不知道会不会留下后遗症。我家小孩还要读书,老人也都依靠我的收入生活,我提出这点赔偿于情于理并不过分呀!”陆顺听后立即反驳说。

棠下司法所调解员梁育钦在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后,对电力公司的代理人唐堂解释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此纠纷属于悬挂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你们公司作为管理人,不能反过来让受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梁育钦接着为纠纷双方当事人分析说:“陆顺提出医疗费用以外的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人身损害赔偿中被侵权人不仅有权要求责任方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实际损失,还有权要求其支付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但这一切都有具体的赔偿标准,被侵权人的诉求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在听完调解员的分析后,双方均表示认同与理解。经过进一步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达成协议

电力公司支付陆顺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7500元;陆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就此事追究对方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调解员提醒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建筑物、构筑物管理人应当切实做好相关物品的管理工作,以免给他人造成意外损害,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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