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首批“套路贷”涉恶案已宣判两件 4件尚在审理,6件案件共有涉案被告人27人、被害人129人

江门日报 2019-04-04 08:05

昨日,蓬江法院对4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文/图江门日报记者朱仑

通讯员黄海声钟绮敏何奎

昨日下午,蓬江法院对一宗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宣判,4名被告人以敲诈勒索罪获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一万元。

这是该院宣判的全市首批“套路贷”涉恶案件中的第二件,尚有4件正在审理。这6件案件共有涉案被告人27人、被害人129人。办案法官在2个月内撰写了约200万字的审理报告。

据了解,江门市公安机关从去年2月1日起立案侦查多起“套路贷”案件,去年7月3日和4日,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等罪名,向蓬江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全市首批“套路贷”涉恶案件共计6件,今年1月份,该批案件已全部被提起公诉。

假借公司外壳行骗,两名女性被告人当庭泣不成声

在昨日宣判的“套路贷”案中,涉案的某汽车服务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是深圳某总公司的江门分公司,营业地点选在一家银行楼上,以楼下的正规银行作“掩护”。4名被告人中,冼某任职该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叶某是公司审核岗人员,任副经理,负责后线、客服和风控工作;卢某是原公司客服员,任副经理;刘某是贷后催收员。

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是80后、90后年轻人,4名被告人中年龄最小的是1992年出生的女生,大学本科毕业。案发前,他们都认为自己是在正常的普通公司上班的白领。当天,被告人中的两名女生当庭泣不成声,表示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非常后悔。

法院经审理查明,4名被告人以车辆抵押借贷为依托,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这是以冼某为首要分子,其余3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他们让业务员以低利息、不押车、放款快等噱头诱惑急需资金周转者上门贷款,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不让其清楚了解合同的内容,诱骗其签订含有违约陷阱的格式条款合同和空白车辆转让协议。他们还不让借款人留底所签合同资料,以便达到收取高额费用和利息的目的,并为日后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任意处置借款人的车辆创造条件。

当“客户”逾期还款时,贷后人员在未通知借款人的情况下,根据公司掌握的车辆GPS定位信息,秘密将“客户”的车辆开走。然后,公司以违约为由,以扣留、变卖车辆相要挟,逼迫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并索要高额拖车费、罚息、违约金等费用,否则即将借款人的车辆随意以低价出售获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冼某和刘某参与的5宗作案涉价值52611元,叶某参与的4宗作案涉价值56505元,卢某参与的4宗作案涉价值47169元。他们共同使用胁迫的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4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在庭审中或庭审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件在审理过程时,深圳某总公司能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可对4名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于是,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消费要适度“入套”即报警

蓬江法院日前表示,经过本次专项打击,该区不良网贷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同类型“套路贷”案件逐步下降,至今年1月份,公安机关受理立案的同类案件数为零。

面对各种“套路”,办案法官提醒:

1、量力而行。培养适度消费观,结合自己经济能力进行消费。

2、头脑冷静。不要相信所谓的无息、无抵押贷款。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若有资金需求,务必到合法正规的机构或平台寻求贷款,详细了解借贷信息后再作决定。

3、火眼金睛。不随意签订借款合同,要对容易引起纠纷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如发现存在显失公正的格式化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字,并提出交涉、要求修改。

4、凡事留痕。对所有签署的合同和协议,必须留存备份,有关钱款往来,务必留存证据。尤其是现金往来,记得拍照、录制视频或者到有视频监控的地方操作,也可以多找几个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

5、当机立断。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要毫不犹豫地立即止损、报警,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出于好面子等心理或在不法分子恐吓下一味地忍气吞声,同时注意做好对对方暴力恐吓、骚扰滋事等讨债行为的防范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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