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 获省人大常委会全票表决通过

江门日报 2019-03-29 08:41

江门日报讯(通讯员/何中林吴日义)昨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全票通过了《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待市人大常委会收到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批准文书后,将正式向社会公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要求“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决向污染宣战,力度之大、措施之实、成效之明显,前所未有。

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正,对水体保护和治理提出了新要求。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印发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通知,省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清理工作具体方案。

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严格对标国家、省有关要求,立即对已颁布施行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展开清理工作。在清理过程中发现,《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关条款的表述与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不完全一致。于是,迅速启动立法修改程序,并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了《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及时修改《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是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也是落实依法立法、法制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该条例修改后,将更有利于明确部门职责,明晰执法标准,在落实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道路上迈进了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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