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补外墙时跌伤 调解分清是与非
蓬江区棠下镇某村村民戴建新(化名)与村委会约定对村委会一空置多年的房屋进行杂物清理和修缮作业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导致其左侧桡骨下端骨折。住院治疗结束后,戴建新要求村委会赔偿10万元。村委会认为戴建新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2018年12月12日,该村委会负责人和戴建新一同来到棠下司法所,请求对戴建新受伤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
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现场
“我是为村委会做工的,受了伤村委会当然要负责。我受伤这么严重,留下后遗症可能会影响今后的工作和生活,村委会必须赔偿我10万元,这事才可以了结。”戴建新表示担忧并提出赔偿。
“我们只是临时请你清理杂物和修补一下房屋外墙而已,谁料你却不小心摔下来受伤。你的医疗费、误工费等1万多元村委会都会负责,但你这样漫天要价,我们实在无能为力。我们村也不是大村,经济收入又少。你的工作还没做完,我们还得另外请人完成剩下的清理工作。”村委会负责人露出无辜的表情说。
“除了1万多元的医疗费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我这应该算工伤,村委会赔我10万元也并不过分啊!”戴建新回应道。
“我能理解你对自己伤情及日后生活的担心。”调解员梁育钦劝导戴建新说,并继续向戴建新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把房屋的清理、修缮和加固等工程交给你去做,你们之间只是承揽关系,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因此,赔偿问题上就不能套用工伤赔偿的规定。至于你所说的担心留下伤残问题,这可以通过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去评定伤残等级,然后再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伤残评定就暂时不需要了,但我受的伤对往后工作生活很可能有一定的影响,作为赔偿也好补偿也罢,希望村委会能再给多一点。”戴建新听后,明白原来自己也须承担部分责任,同时也可能觉得伤残鉴定耗时太久,态度有所转变地说。
梁育钦接着又对村委会负责人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定作人不需承担责任。但戴建新没有该工程的相应资质,因此村委会作为定作人在对承揽人的选任上有一定的过失,还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村委会负责人在调解员的一番说理后,对戴建新的受伤赔偿责任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对于戴建新的要求也不再推诿。于是,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当天签订人民调解协议:由村委会共支付3万元赔偿金(含治疗费等)给戴建新;戴建新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再因此次受伤追究村委会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调解员档案
梁育钦,现任蓬江区司法局棠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公职律师,棠下镇人民调解委员人民调解员,长期奋战在人民调解工作一线,善于从法律角度辨析问题,化解了大量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
调解员提醒
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房屋建造或加固等工程,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方进行,最好签订施工协议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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