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妇女被调岗 人民调解为其维权息纷争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背景
李丽娟(化名)为江门市蓬江区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女职工。今年2月,该公司将刚生育不久的李丽娟调离了原来的岗位,导致其每月的收入相较之前有所减少。此时适逢李丽娟与公司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李丽娟因工作岗位被调整以及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等事宜与公司发生纠纷。五金公司委托人事主管黄晓梅(化名)全权处理该纠纷,双方就此纠纷向杜阮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现场
“现在劳动合同还没到期,你们就把我调岗,工资比之前减少了好多,这不是变相逼我辞职吗!按照法律规定,我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公司赔偿的。”李丽娟责问黄晓梅。
“公司考虑到你刚生育不久的身体状况,才对你进行调岗。你之前的岗位是按件计酬,现在的岗位是每月固定工资,工资收入肯定会有所不同。现在合同还没到期,如果你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按法律规定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的。”黄晓梅有理有据地回应。
杜阮司法所人民调解员黎志强仔细查看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随后对黄晓梅解释说:“公司考虑到李丽娟的个人状况而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因工作岗位调整导致其工资结算方式由原来的按件计酬变为每月固定工资,这听起来似乎合情合理。但当初你们公司与李丽娟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岗位和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都是有约在先的,在没有经过李丽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导致李丽娟工资收入减少,事实上已经构成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赔偿。”
“公司在调整工作岗位时没有征求李丽娟的意见,的确是我们考虑不周。事已至此,无论李丽娟要求返回原来的工作岗位还是选择辞职,我们公司都愿意妥善解决此事。”听了调解员的一番话后,黄晓梅态度有所缓和地说。
最后,李丽娟经过慎重考虑,还是决定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进一步协商,最终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1、签订调解协议书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公司一次性支付李丽娟10000元人民币作为经济补偿金。
调解员提醒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因此,公司擅自调换劳动岗位导致员工收入降低,属于违约行为,可能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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