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车辆有瑕疵,销售商未提前告知 消费者获赔购车款1倍赔偿金
消费者花9万多元买了一辆轿车,销售商承诺以新车交付。然而,消费者在为车辆进行后期装饰时却发现,车辆天窗周边有被喷过车漆的痕迹。开平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销售商赔偿消费者车价款1倍赔偿金94672元。销售商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江门市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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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未被告知车辆存在瑕疵
2017年9月,张女士从开平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于次日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车款94672元。同月底,该公司将新车交付给张女士。
谁知,张女士在为新车配置GPS及进行装饰时,发现该车天窗周围有被喷过车漆的痕迹。张女士认为,对方隐瞒车辆被维修过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1倍车价款。
庭审中,被告辩称,该车是从江门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调拨的一辆新车,调车时江门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并没有告知新车的修复事宜,所以对涉案车辆在出售前是否存在瑕疵并不知情;其次,该车车顶有手指甲般大小的细微划痕,估计是运输过程中石子溅落或台风天气引起飘来物造成,对该车进行简易的喷漆修复处理,是属于汽车销售行业的PDI操作,即使用原厂配件和技术对车辆的“物流、仓储质损”校正的行为,其性质等同于汽车生产厂家在汽车生产装配过程中的行为,是厂家生产行为的延续,操作后的车辆仍属于新车,且经过上述校正后,车身外观、车辆技术参数和性能都与同款同型号的出厂新车无异,因此无需主动对上述情况向消费者作特别的说明和提醒,故不存在主观上欺诈原告的故意。
焦点
销售商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在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隐瞒涉案车辆有瑕疵,该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审理此案的法官分析认为,首先,按正常交易理解,张女士从开平市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的新车应是一辆未使用过、未维修过的新车,而该车在交付前已实际上经过维修,被告辩解因事先不知涉案车辆曾修复的情况因此不存在故意隐瞒,但基于该公司与江门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之间往常业务关系密切,即使当时调车时江门市某汽车销售公司未曾告知该情况,被告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公司,在接收车辆进行检查时也应当知道车辆的真实状况,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其隐瞒车辆维修情况的行为显然是为了追求或放任张女士与其订立买卖合同的结果,故认定存在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欺诈。
其次,张女士购买车辆为生活自用,属于生活消费行为,故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根据第5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张女士为避免再次购车麻烦同意保留涉案车辆,仅主张被告按购车款1倍赔偿94672元,合法有据,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提醒
销售商应真实全面提供车辆信息
汽车销售商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销售、经营,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向消费者真实、全面提供车辆的质量、性能等方面的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充分考虑一般消费者的正常理解能力及消费心理,对如售前检测维修等可能影响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事项,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特别说明并对有关情况作详细解释,避免消费者陷于错误认识,充分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
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也要谨慎小心,验车时应对车辆各部位及内外观细节仔细查验,一旦发现有瑕疵等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销售商提出,可以在购车合同上注明,也可以当场要求更换车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江门日报记者/梁佳欣通讯员/林玲玲实习生/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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