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被宠物狗吓倒摔伤法院:狗主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赔偿20余万元

韶关日报 2019-03-08 08:55

基本案情:

日前,江门六旬老太欧某经过某步行街时,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犬见其靠近,站起来朝其走了两步。欧某见小狗没拴绳,有点害怕,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后送医住院13天,被评定为9级伤残。

饲养这条泰迪犬的是附近居民高某。高某认为她的宠物犬并没有主动袭击欧某,也没有吠叫,只是走近了半米,欧某是自己受到惊吓导致摔伤的,所以她不愿赔偿。欧某遂起诉狗主高某。

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让其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欧某的时候令欧某受惊吓倒地,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该泰迪犬在没有吠叫、没有攻击欧某、仅向欧某移动半米并与欧某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某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摔倒致自己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高某承担30%的责任。由于双方均不服判决。于是,又进行了二审。江门中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

法官说法:

江门中院二审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高某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高某没给狗拴上狗绳,并在晚上19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江门中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

狗伤人责任划分和赔偿的五种情况

1.自家狗伤人致对方损伤的,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

2.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伤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饲养人责任。

3.若动物袭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伤,第三人和饲养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4.被遗弃或因管理不善逃离的狗伤人,原来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5.如果是国家禁止性的烈性动物,如藏獒等伤人,不管任何原因,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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