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违反员工手册 劳务报酬被扣发? 超龄劳动者维权 获法院支持
江门日报讯(记者/梁佳欣通讯员/戴艳红)用工者以违反员工手册为由,扣发超龄劳动者工资,是否合理合法?在近日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中,被扣发工资的超龄劳动者麦某维权获得法院支持,判决被告开平市某酒店5日内支付劳务报酬1283.33元和退还工服费200元、工号牌工本费10元给麦某。
2018年8月16日,超过退休年龄的麦某(男,63岁)进入开平市某酒店任保安一职,约定每月劳务报酬为1650元,每月休息3天。期间,2018年8月、9月的劳务报酬足额发放。
2018年10月23日,麦某向该酒店提出辞职后再没有上班。该酒店以麦某违反其员工手册“未提前30天告知辞职”和“连续旷工三天作自动离职,不计发任何工资”的规定,不向麦某计发10月1-23日的劳务报酬。麦某认为,该酒店的做法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麦某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受雇于被告处工作,被告为原告办理了入职手续,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劳务报酬,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麦某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辞职,均具有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故原告解除劳务合同的行为有效。
另一方面,该酒店以麦某未办理辞职手续连续旷工三天为由,不予发放原告10月的劳务报酬于法无据,且未写明在劳务合同上,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应否退还工服费、工牌费的问题,有麦某提供的盖有“开平市某酒店票据专用章”的收据证实,收据上盖有“凭此单退款”的印章,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在主体资格、主体地位、当事人权利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干预程度、适用法律、纠纷处理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容易产生混淆。用工者与超龄劳动者在签订劳务合同时要谨慎,应尽量详细约定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免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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