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主被判赔偿20万余元》报道引热议 律师:狗只造成他人伤害,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江门日报记者/林立竣朱磊磊
3月1日,本报刊登的《狗主被判赔偿20万余元》引起广泛传播和热议。律师表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澎湃新闻以及南方+客户端等都对此文进行了转载,网易、新浪、搜狐等网络媒体,《广州日报》、羊城派、大河网、楚荆网等地方媒体都进行了报道或转载,引起了网友的热议。
例如,人民日报公众号以《泰迪将老太“吓成”9级伤残,狗主赔20万,网友吵翻》为题进行了转发,阅读量迅速超过10万次,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
观点一:狗主负全责很合理
@阴天快乐:这和无证驾驶有什么区别,你不怕不代表其他人都不怕。
@伽莉顿:觉得很合理!养狗不牵绳,原本就是不负责任!有些人对狗的恐惧毫无理由,我外甥女和小堂妹就是远远看见狗就要躲起来的那种!她们从小就是恐惧,看见狗走过来,避无可避的时候,连桌子也会爬上去!
观点二:赔的钱有点多
@爱吃的欢货:我觉得20万元的确有点儿多,换句话说,看到了狗,但是狗也没有冲上去咬她,也没有出声。
@无敌最喜欢:赔20万元有点可怕了吧。
养狗会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家养宠物犬给家庭带来温暖和快乐,但狗主同时也要承担因此伴随的义务。近年来,犬只伤人事件事有发生,该怎么分清责任呢?
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日森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该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有因看管不善导致狗咬人或让人受到惊吓的情况发生,该狗的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日森告诉记者,饲养犬只在外致人损害,我国法律对此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被饲养犬只致人损害,饲主均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饲主能充分证明受害人存在过错。
很多人认为养犬是个人的权利,别人无权干涉。对此,黄日森律师说:“所有权利的行使都不能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黄日森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黄日森提醒市民,人与人之间争执转化为动物伤人事件也屡有发生,奉劝各位饲主遇事应冷静解决,勿意气用事放任犬只伤害他人,否则,可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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