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惊倒老太赔20万一点不冤
王恩奎
广东江门六旬老太欧某经过某步行街时,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泰迪犬见其靠近,站起来朝其走了两步。欧某见小狗没拴绳,有点害怕,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后送医住院13天,被评定为9级伤残。欧某遂起诉狗主高某。江门中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3月1日人民网)
在狗主人看来,这真是“飞来灾”,狗吓到人竟然赔偿20万,实在有点冤!但是法律是公正的,法律判决认为,狗主高某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高某没给狗拴上狗绳,并在晚上19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由其看来宠物狗惊倒老太,狗主人赔20万一点不冤。这也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近年来,狗咬伤、咬死人、吓坏人的事件时有发生,可是往往咬了白咬,吓坏了白吓。无辜被狗咬伤者常常找不到狗主人,即使找到了最多赔偿医疗费,造成人身巨大伤害却无法弥补。
每个公民都有养狗的权利和自由,只要居民养狗符合《城市养犬管理规定》,能加强养犬管理,看好自家的狗不伤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没有造成对公众的危害,不妨碍其他居民生活,任何人没权干涉。但是也有管好自家狗的法定义务。狗主人失职,导致狗或动物伤人理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在《刑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是有章可循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养狗人依法养狗才能远离“飞来灾”。狗主人是狗的“监护人”,看好自家狗,防止狗伤人,这是最基本的义务和责任。而狗咬伤人甚至咬死人,就是狗主人的失职,因此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公民依法养狗守规矩,最安全。狗主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好自家的狗,诸如给狗套上安全绳或者嘴罩,防止犬只乱跑、乱排泄给公共场所带来不卫生现象的发生,防止狗咬人给住户带来安全威胁。做到文明养犬,安全养犬,外出时应有成人牵领,避让老人、孕妇和儿童,避免给他人带来伤害。同时,对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清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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