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套路深,堪比高利贷 商务公司两年不到“揽客”约140人
文/图江门日报记者/朱仑
通讯员/黄海声钟绮敏何奎
“套路贷”等新型金融违法活动,近年来出现发展蔓延的趋势,去年底以来,一批“套路贷”刑事案件陆续起诉至蓬江法院。2月28日,蓬江法院再次开审一宗“套路贷”案件。
4名被告人陈某、谢某、练某、林某,年龄最大的才30岁出头,最小的才23岁。他们均在庭审中辩解称案发前不知道这种行为是“套路贷”,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蓬江检察院作为控方列举了大量事实和证据对4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指控。
“我只是按照深圳某商务公司的指示办事,全过程也是跟单照做,事发之前我也不知道这是犯罪。”陈某,女,1989年出生,是该“套路贷”江门分公司的负责人。
为了将“套路贷”业务披上合法的外衣,该公司在江门申请了工商、税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金融中介服务。深圳某商务公司江门分公司在2017年3月开张,4月份开始经营,至今约有140个“客户”,共拖走了5台车。
案例一
实际得款11.1万元
却要还款13.7万元
2017年7月,被害人莫某到深圳某商务公司江门分公司办理车贷业务,以小汽车作为抵押。经陈某审批同意借款,合同贷款金额12万元,实际到账金额11.14万元,中间差额8600元被该分公司以各种名目扣除。
还不到两个月,在被害人莫某正常还款的情况下,陈某单方面以怀疑被害人将车辆用于二次抵押为由,安排同伙谢某和练某,携带被害人贷款资料和事先扣留的车辆备用钥匙赶往中山,与深圳某商务公司中山分公司员工一起将莫某车辆开回中山分公司并予以扣留。
同年9月15日,被害人莫某到江门分公司要求取回车辆的时候,被陈某要求提前结清贷款,并强行收取拖车费、提前结清违约金等费用,款项共计13.7万元,从中非法占有了莫某3.66万元。
案例二
被害人家人遭勒索车辆被变卖
2017年9月,被害人李某到深圳某商务公司江门分公司办理车贷业务,以小汽车作为抵押车辆。经陈某审批同意借款,合同贷款金额7.3万元,实际到账为6.79万元,中间差额5098元被该公司以各种名目扣除。
放款后,被害人李某还款两期共8931元。在同年12月25日,李某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10天后,谢某、练某以及其他同伙一起到鹤山市实施拖车,因为车辆停放在停车场无法直接开走,他们一行人去被害人家中上门催收。
期间,谢某请示陈某后,以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为由,与同伙强行将被害人带回江门分公司。被害人无法当场结清贷款,被他们强制扣留到至次日中午。之后,他们强行拉被害人李某返回其鹤山的家中,还硬性要求李某家人代其还款,否则将变卖车辆。2018年1月13日,陈某指使练某和梁某使用事先扣留的后备车匙将李某停放在鹤山的小汽车开走,匿藏于蓬江区某酒店停车场,并要求李某提前结清贷款,支付拖车费5000元,否则就将其车辆变卖。最后,李某未能及时偿还所有款项,陈某等人就将车辆变卖得到8.2万元,从中非法占有了李某2.3万余元。
解密“套路贷”如何引人入局
第一步寻找适当的被害人
该类型贷款公司内设业务员,业务员在汽车上插广告卡片、发微信朋友圈、中介推介、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推销业务,并以低利息、不押车、放款快等噱头诱惑急需资金周转的人员上门贷款。
第二步欺骗被害人签署合同
犯罪分子会利用借款人急需贷款的心理,以隐瞒、谎称行规等方式不让其清楚了解合同的内容,诱骗其签订含有违约陷阱的格式条款合同和空白车辆转让协议,且不让借款人留底所签合同资料,以达到收取高额费用和利息的目的,并为日后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任意处置借款人车辆创造条件。
第三步解释“违约”费用
在被害人签署合同的时候,犯罪分子也会向被害人解释借贷过程中所要支付的款项。例如需要支付安装GPS的费用、贷款利息、中介费用,但是涉及到高额拖车费、罚息、违约金等一般以借口搪塞过去,让被害人签字后入局。
第四步开走汽车后勒索
在被害人拿到款项后,业务员会以安装GPS为由,向被害人索要车钥匙备份。此后,被害人若如期偿还贷款,犯罪分子就以被害人将车辆用于二次抵押为由,将汽车开回自家公司指定的停车场。倘若被害人逾期还款,就以此为由,扣押车辆。
第五部逼被害人提前还款
被害人到公司洽谈拖车事宜时,犯罪分子一般以其违约为由,以扣留、变卖车辆相要挟,逼迫其提前结清贷款,并向其索要高额拖车费、罚息、违约金等费用。被害人为了取回车辆,往往被迫交付上述费用。有的被害人因不甘被敲诈或来不及筹集结清的款项,公司即将被害人的车辆随意以低价在黑市出售获利。
“套路贷”犯罪的特点
在庭审过程中记者发现,“套路贷”犯罪多是以借款为名实施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犯罪,多呈现团伙作案,以公司的形式经营,且犯罪分子年龄呈年轻化。“套路贷”是虚假民间借贷,往往还要求被害人提供物的担保,多数被害人无法识别借款以外被“套路”的超高借贷利息陷阱,且在借款期满前,出借人为占有虚增的借款,采取不同的理由让借款人无法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从而让借款人陷入违约陷阱,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包括诱骗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暴力讨债,虚假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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