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犯罪集团以扣留、变卖借款人车辆相威胁,逼迫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在还清本金的同时,另外强行收取高额拖车费、高额罚息和提前结清费等多项杂费 蓬江19名车主遭遇“

江门日报 2019-02-23 03:20

4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手机扫描二维码 看相关视频新闻

2月21日上午,蓬江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涉恶“套路贷”团伙案。被告人何某、冯某、曾某、史某利用有车一族急需用钱的心理,先后对蓬江区19名车主实施敲诈勒索。

公司经理招兵买马组成犯罪集团

2016年10月,深圳市某金融服务公司在江门成立分公司,主要从事车辆抵押民间借贷业务,但是该总公司以及江门分公司并没有开展信贷金融服务的资质。被告人何某是该江门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经理,为了获取“贷后创收”利益,何某招揽冯某、曾某和史某组成“套路贷”犯罪集团。

首先,业务员以“低息、快捷、押证不押车”为幌子招揽有贷款需求的人到公司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作为抵押物从公司贷款。在签订借贷合同过程中,他们让借款人接受在车辆上安装GPS定位装置、违约时公司可任意处置车辆、从中收取高额的拖车费、逾期费等违背常理的严苛的违约条款,并迫使借款人签订相应的《融资与服务协议》《车辆转让协议》《抵押担保合同》《债权转让通知书》《抵押品处置声明》等多项格式合同。

之后,等到借款人收到贷款,由贷后人员曾某和史某对抵押车辆进行GPS轨迹跟踪,再以抵押车辆GPS信号异常、车辆出现在可疑地点、怀疑二次抵押(下简称:二押)、客户电话无法接通、逾期还款等事宜肆意认定客户违约。两人请示何某并获得审批后,就在未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通过GPS确定客户车辆位置,使用备用钥匙将客户车辆秘密开走,存放在其公司租用的特定停车场内。

最后,4名被告人以扣留、变卖借款人车辆相威胁、逼迫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在还清本金的同时,另外强行收取高额的拖车费、高额罚息和提前结清费等多项杂费。

检方控称,该公司成立后,共有19名车主遭遇“套路贷”,涉案金额高达63万元。

检方以敲诈勒索罪起诉

在庭审中,蓬江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4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4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刑法规定属犯罪集团;被告人何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属于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4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由于案情重大,蓬江法院决定本案将择日宣判。

案例一

以怀疑二押之名非法占有车辆2016年12月8日,做五金厂生意的被害人董某的小汽车在该公司抵押贷款9.5万元。2018年1月24日,该公司贷后人员以怀疑车辆二押为由,秘密将价值13万元的车辆开走。之后4名被告人强迫董某支付上述多项高额费用,在协商未果后,竟以公司名义将车辆非法占有。

案例二

以逾期还款之名非法占有后变卖车辆2016年12月23日,被害人林某的小汽车在该公司抵押贷款7.8万元。2017年3月24日,该公司人员以逾期还款为由,秘密将价值9.8万元的车辆开走,3名被告人强迫林某支付多项高额费用,在协商未果后,3人以公司名义将该部车辆非法占有,后将该车变卖得款8.5万元。

文/图江门日报记者/朱仑通讯员/黄海声钟绮敏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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