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3月1日生效 海丝史迹保护范围内禁捕捞爆破

羊城地方 2019-02-19 10:22

江门台山著名的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圣方济各·沙勿略墓园

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卓栋、通讯员谭耀广摄影报道:记者从江门市人大获悉,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规《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已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目前,江门正在积极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据悉,为满足世界遗产名录规定,江门制定《条例》来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进行保护。

据介绍,自2014年起,江门启动海丝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国家文物局于2016年把江门市海丝史迹确定为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首批申遗遗产点。2016年8月30日,江门市出台了政府规章《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办法》。相关部门表示,按照相关规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须有长期、充分的立法、规范、机制等保护和管理,因此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是指历史上反映江门市与海上丝绸之路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遗址等。记者了解到,江门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新会、台山等地保存大量“海丝遗产”。在去年举行的“大江之门 丝路帆远——江门五邑海上丝绸之路文化展”中,就展出了新会官冲窑址、炮台山遗址、下沙遗址、崖西遗址,台山大洲湾遗址、新村遗址、沙丘遗址等一大批海丝遗址相关文物约100件/套。根据《条例》,江门市文物主管部门将制定评定海上丝绸之路史迹的标准,组织海丝史迹保护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定,并编制江门市海丝史迹保护名录。

除了上述史迹外,由于江门沿海是中国古代西洋航线的必经之地,因而拥有大量的沉船遗址。自2015年起,中国首艘水下考古工作船——中国考古01号船每年都到江门台山市川岛海域进行水下考古调查。为保护相关的区域,《条例》规定,对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应当指定保护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机构或者专人签订海丝史迹保护责任书,明确其责任和义务。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遗产区或者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海丝史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禁止从事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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