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程款引纠纷 人民调解帮助解决
江门日报记者/韩玲群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背景
2017年6月,李东升(化名)将位于鹤山市宅梧镇的某工程发包给梁金达(化名),梁金达雇请了12名工人进行施工。在发包时,李东升口头承诺在工程完工后2个月内付清全部工程款。但2017年10月工程完工后,李东升并未按约定在2个月内付清工程款。经梁金达多次催讨,一年后李东升仍拖欠梁金达材料及人工款共10.5万元。2018年11月,工程款纠纷双方当事人李东升和梁金达来到宅梧镇司法所申请人民调解。
调解现场
“李东升当初承诺在工程完工后2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现在工程已经完工一年多了,他就是拖着不付款。我不仅垫付了材料费,还要为工人发工资。当初雇请的那12名工人天天来催我要工资,他不给钱,我拿什么给工人开工资!”梁金达不满地对调解人员说。
“我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现在是真的没办法。等再过一段时间,我有钱一定会给你的。”李东升对梁金达解释说。
“不行,你今天必须给我个确切的说法。你已经拖了一年多了,我都不知道你还会拖多久?”梁金达表示坚决反对。
见双方分歧较大,宅梧司法所所长李芳荣先向李东升了解其目前的财务状况,是否确实存在经济困难,并帮助其分析继续拖欠工程款的法律后果。在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后,李东升表示:“我目前资金周转确实困难,但愿意分期支付拖欠梁金达的工程款。”
“不行,你必须马上一次性付清拖欠我的10.5万元工程款。你如果分期支付,拖得时间越长,工人们的情绪越不稳定,他们领不全工资还是会不断地找上门闹的!”梁金达态度仍然很坚决地对李东升说。
“要我马上付清工程款实在困难,希望能再宽限一个月的时间,让我筹集资金。”李东升无奈地说。
“我可以再给李东升一个月时间,但要先签订好协议,如果李东升到期再不支付工程款的,就要按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梁金达表示让步地说。
经过李芳荣所长的耐心调解和帮助,发包人李东升和承包人梁金达最终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李东升于2018年12月25日前全部付清拖欠梁金达的10.5万元工程款。
调解员档案
李芳荣,现任鹤山市司法局宅梧司法所所长,宅梧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扎根基层20年,出色履行人民调解职责,化解了大量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曾被评为江门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人民调解员。
调解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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