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为海丝史迹撑起“保护伞”

江门日报 2019-02-15 02:35

□文/江门日报记者唐达

通讯员何中林吴日义

江门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节点,海上丝绸之路史迹数量众多。海丝史迹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和见证,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加强海丝史迹保护工作,是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举措,是树立文化自信的重要实现方式。

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江门市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六部地方性法规。目前,《条例》已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

【背景】

制定地方性法规保护海丝史迹

近年来,江门市对海丝史迹的保护日益重视,但由于此前江门市对海丝史迹的保护主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开展,受限于法律法规不够细化以及缺乏针对海丝史迹的专门制度保护,江门市海丝史迹遭受破坏的情况依然存在。

自2014年起,江门启动海丝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国家文物局于2016年把江门市海丝史迹确定为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首批申遗遗产点。按照相关规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须有长期、充分的立法、规范、机制等保护和管理。

2016年8月30日,江门市出台了政府规章《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办法》,实施至今已满两年。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该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制定《江门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进一步推动江门市海丝史迹申遗工作。

【规划】

设定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制度

《条例》共有五章32条,明确了可适用范围,对海丝史迹进行了定义,还设定了保护名录制度,明确了海丝史迹保护名录编制及核定要求,以及海丝史迹保护名录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重点海丝史迹的保护。

《条例》要求,市文物主管部门要制定海丝史迹评定标准,并组织海丝史迹专家委员会论证评定,编制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名录包括,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三类海丝史迹。

列入保护名录的海丝史迹,须编制保护规划。《条例》规定,规划编制部门要采取公告、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保护规划在报请批准前需经评审,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明确其效力。

除明确了编制程序、规范要求外,《条例》还指出,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海丝史迹保护名录、保护内容、分类保护措施、实施方案等内容,且保护规划应当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相衔接。

【保护】

不得擅自进行建设、爆破、钻探、挖掘

海丝史迹保护应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保持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条例》不仅设立了海丝史迹相关保护措施,并从落实报告处理制度、建立监测巡查制度、创立应急预案制度等方面,加强了海丝史迹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对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应当指定保护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与保护机构或者专人签订海丝史迹保护责任书,明确其责任和义务。

特别是,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遗产区或者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海丝史迹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缓冲区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擅自修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刻划、涂污或者损毁海丝史迹保护标志、说明牌等设施;禁止从事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市、县两级政府要做好海丝史迹原生态资源保护工作,逐步依法将海丝史迹周边第一重山范围内的林木林地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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