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作期间受伤法院调解助获赔9万元
江门日报讯(记者/曹乃付通讯员/黄海磊)装卸工罗某2017年5月在台山某公司装卸货物时,使用叉车员工不小心将货物倾倒在罗某身上,致罗某受伤,后被鉴定为9级伤残。但因其未能保存现场证据,一审法院台山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诉求。罗某不服,上诉至江门市中院。
江门中院考虑到该案件涉及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决定在对现有案件材料仔细审查,寻找蛛丝马迹的同时,积极主动开展调解工作。法官助理郑平平在做调解工作中了解到,罗某与新会某公司还有一劳动争议案在新会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且该劳动争议案与本案有一定关联。对此,法官助理郑平平与书记员黄巧明多次前往涉案公司,走访群众,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普法释法,讲明利害关系,并在法庭调査之时责令涉案公司相关责任人到庭质证,最终经过多次调解工作,罗某与台山公司以及新会公司均达成调解协议,罗某撤回在新会人民法院对新会公司的诉讼,台山公司和新会公司共同赔偿罗某9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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