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出台新规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 小微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更便捷
“申请享受一次性奖励及额外奖励扶持资金的小微企业,现在只需提交《江门市新增上规模企业扶持资金真实性承诺函》,无需再提交其他申报材料。”日前,江门市新出台的《江门市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简化了政策兑现手续,江门市小微企业上规模迎来又一利好政策。
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早在2017年8月14日,江门市就出台了促进小微企业上规模扶持资金实施细则,该政策自实施以来,对激发小微企业上规模(下称“小升规”)积极性、推动更多小微企业上规模发展,带动江门市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民营企业座谈会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部署和要求,加快推动江门市小微企业上规模工作,江门市于近期出台了新修订的《实施细则》。
据了解,《实施细则》进一步扩大了覆盖面,将政策扶持范围表述修改为“2018年期间,江门市新发展入库的工业、批零住餐业、建筑业和重点服务业企业”,并增加明确了各类企业上规入统的标准,主要以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2000万元的小微工业企业、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2000万元、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300万—5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200万元、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800万—1000万元重点服务业企业及已有资质和项目但没有申请纳入统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为重点培育企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上规模发展。
从具体扶持标准来看,《实施细则》规定,对2018年度内,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小微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如,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批零住餐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而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企业,同时其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纳税等同比增速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具体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根据当年企业平均增速为测算依据另行确定),给予额外奖励扶持:其中,对工业企业再给予10万元额外奖励;对批零住餐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额外奖励;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按照该企业上一年度缴纳贷款利息总额(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不含上浮利率部分,以及逾期利息和罚息)最高8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该年度获得扶持资金总额(含一次性奖励和额外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材料进一步简化
近年来,江门市多措并举,积极推动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据了解,2015—2017年,江门市实现“小升规”企业总数837家,全面超额完成了省下达江门市347家的工作任务。2018年,江门市将工业企业“小升规”目标任务提高至450家。
据了解,此次新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原政策关于申报材料的要求作了进一步简化,其中最为亮眼的是:一次性奖励及额外奖励根据统计及税务部门提供的名单及数据进行发放,申请一次性奖励及额外奖励的小微企业,只需提交《江门市新增上规模企业扶持资金真实性承诺函》,无需再提交其他申报材料;但申请贷款贴息的,则需要提供企业获得贷款以及缴纳利息的相关凭证。
该《实施细则》还规定对扶持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将不定期对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进行检查,防止虚报骗取扶持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扶持资金等行为,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新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对申报、审核及审批程序,按照审批权限下放的程序相应作了修改,由具备资格的企业自愿向属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属地审核并公示后,将审核结果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按程序办理拨款。
据了解,扶持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对上一年度实现“小升规”的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请。在政策有效期方面,新修订的《实施细则》将修改为“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江门日报记者/谌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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