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前被公司无理由辞退 律师:用人单位须承担赔偿责任

江门日报 2019-01-02 08:25

用人单位不得无理解雇试用期员工

唐女士: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满前一周,公司以“经试用证明本人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决定将我解聘,并拒绝说明具体理由。请问公司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蔡莉雅:首先,公司与唐女士关于试用期限的约定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只有一年,但约定的试用期却是3个月,即超过了现行法律的试用期限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不得无理解雇试用期员工。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解雇试用期劳动者的理由须合符规章制度相关考核指标,而不得无理解雇试用期员工。

再次,如果公司坚持解聘试用期员工,须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家中被盗,不能以财物索赔为由折抵物管费

李女士:我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2016年,因我家中被盗窃,而物管公司没有对其进行赔偿,我一直拒绝缴纳物管费。2018年,我被物管公司起诉要求支付物管费及违约金,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采纳,最终判决我应向物管公司支付拖欠物管费及违约金。我家中被盗应由物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缴纳物管费是否应与物管公司赔偿责任相抵扣?

蔡莉雅:李女士家中被盗,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系因物业服务不当因素造成,故该情况不能成为拒缴物管费的理由,不能简单以财物索赔为由折抵物管费。

业主拖欠物管费和财物损失索赔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因财产损失要求物管公司索赔,业主可另行起诉物管公司或协商解决。最终,物管公司是否应对李女士被盗事宜进行赔偿,需结合案件事实、双方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下定论。

业主需支付的物管费的义务与物管公司赔偿责任,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上,这两个义务并不能相抵扣。

本期“律师热线”由广东五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蔡莉雅解答。

(江门日报记者/朱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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