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明确江门市区农村集体留用地管理新政出炉,明年10月1日执行

南方都市报 2018-12-25 06:29

[摘要]江门市区农村集体留用地管理新政出炉,明年10月1日执行

农村集体留用地如何征收?需折算货币补偿的标准如何确定?日前,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发布《江门市市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明确规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其标准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市、区基准地价调整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要及时作相应调整。

《实施办法》将于2019年10月1日执行,有效期五年,适用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留用地。

参照基准地价评估

确定补偿标准

《实施办法》中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不含征收后安排作为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的面积),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实施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安排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留用地安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供选址安排作为留用地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因其他条件限制无法安排解决留用地的。

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其标准参照基准地价评估确定,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地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市、区基准地价调整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要及时作相应调整。

不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已经是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自行使用的;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征收土地后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安置的;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拆迁安置、旧村改造等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安排留用地的。

工业用途年限

设定为50年

《实施办法》规定留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规划用作商服用途的,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0%安排;规划用于其他用途的,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安排。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的留用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的,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留用地使用权登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不收取土地出让金。不动产权登记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备注“留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不高于相应用途国家出让土地最高使用年限,工业用途的年限可设定为50年。

留用地经批准后,严格限制改变土地用途,但城乡规划改变确需改变原来土地用途的除外。经有批准权限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国有性质留用地,参照国有性质土地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大声公

规定协议执行时间

《实施办法》指出,自实施之日起,新征地增加的留用地(以与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落款时间为准)按《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实施办法》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原约定执行,本实施办法实施之后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如同一个建设项目已在本实施办法实施之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实施办法》实施后可继续按原确定的留用地折算货币标准执行,直至该建设项目征地实施完毕为止。

经区人民政府授权同意由镇(街)或园区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应在征地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经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备案的征地补偿协议,方可作为留用地安置依据。

采写:南都记者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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