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污染环境获刑 被判赔偿近60万元

江门日报 2018-12-01 08:18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杨发满王丹韩雪)市检察院近日披露了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因偷排废水,倾倒工业垃圾,严重污染生态环境,3名被告人不仅获刑,还被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去年6月至11月期间,冯某在新会区睦洲镇新沙村经营某电镀厂期间,将电镀加工产生的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生产车间旁的水渠里,导致废水全部流入新沙河主干道。同年11月8日,新会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外排废水中铬超标3倍以上、镍超标10倍以上。被环保部门查处后,冯某仍不收手,将电镀厂部分设备搬到江海区外海街道畔龙新村继续生产,并将电镀废水通过沉淀池排放到车间外的雨水渠。同年12月15日,江门市环保局现场检查发现,该车间外排废水中铬超标3倍以上、镍超标10倍以上。

去年3月中旬,吴某、黎某伙同他人通过支付“好处费”的方式,取得台山市三合镇丰禄村村民的“同意”,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渗滤措施的情况下,连续多日把从中山市运来的工业垃圾倾倒在该村一个深坑内。直到同月18日吴某、黎某等人被台山市公安局查获,该深坑内共被非法倾倒含有铜、锌、铅、砷、汞等有毒物质的工业垃圾近2千吨。

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法院不但依法判处冯某、吴某、黎某等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责令冯某支付因污染环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余元;责令吴某、黎某共同赔偿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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