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鸡场被限期整改 却刻意隐瞒并转让 在一宗涉农纠纷中,台山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获点赞

江门日报 2018-11-29 06:18

当事人向台山市人民法院送锦旗,表达感激之情。

江门日报讯(文/图记者/陈方欢通讯员/邓颖琪何奎)“感谢你们的公正审判和执法,为我伸张正义、主持公道,不然我的小生意还未开始做就先亏本了!”11月21日,当事人谭某特地来到台山市人民法院,将绣着“为百姓排忧解难廉洁公正法律为先”“一心为民公正执法”的两面锦旗分别赠予台山市人民法院台城法庭及执行局,表达感激之情。

谭某所涉案件为一起合同纠纷。2016年12月26日,唐某将其经营的位于台山市四九镇某村的40亩养鸡场折价14万元转让给谭某,并与谭某签定《养鸡场转让合同》。合同签定当日,双方约定谭某先支付11万元,余款3万元按约定时间支付。其后,谭某发现,该养鸡场早在签约前由于不符合畜禽养殖环保标准,被政府要求限期整改,已无法再进行养鸡作业。在多次与唐某口头协商无果后,谭某于2017年6月5日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唐某撤销《养鸡场转让合同》,返还其11万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28000元。其间,唐某一口咬定在合同签订前对政府要求限期整改的要求并不知情,又以《养鸡场转让合同》是买卖合同,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为由,拒绝返还转让款,还反诉谭某未按时支付鸡场转让余款3万元。

接到双方诉讼申请后,台山市人民法院法官迅速展开调查。通过调取镇政府于2016年9月6日出具给唐某的《限期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告知书》和于2017年7月20日出具的《发放限期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告知书的说明》,以及走访询问相关镇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掌握了被告唐某故意隐瞒涉案养鸡场可能会被依法关闭的重要事实,依法驳回其反诉要求,并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撤销转让合同、返还谭某鸡场转让费11万元及赔偿违约金1万元的判决。

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但判决生效后,唐某一直拒绝履行义务且隐匿行踪,致使原告谭某久久无法收到返还款。无奈之下,谭某向台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接到申请后,迅速将被告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多种途径对其进行曝光、查控。

今年11月15日上午,台山市人民法院执行员接到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转江门市公安局反馈的布控信息后,迅速赶往布控点,最终在开平市水口镇一旅馆中找到唐某并将其带回法院。经过执行员的耐心教育,唐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尽快偿还有关欠款,并于近日将欠款汇到指定账户上,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年终岁尾,进入涉农纠纷案件的高发期,台山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畅通涉农案件立案诉讼绿色通道,加大对各类涉农案件的审理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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