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犬伤人引纠纷 人民调解助维权

江门日报 2018-11-22 06:43

江门日报记者韩玲群通讯员孟庆雷

调解背景

今年4月,开平市塘口镇的谢永安(化名)带领6岁的孙子小明(化名)经过塘口街道大成商店门口时,被店主黄妙婵(化名)所养的狗抓咬,其中小明头颈部多处受伤。祖孙两人立即被送往医院医治,共花费医疗费5326元。双方因事件责任认定及医药费赔偿问题产生纠纷,近日,小明的父亲谢润风(化名)与狗主黄妙婵向塘口司法所申请调解。

调解现场

“我们之前说好了由我承担到医院治疗所花费的医疗费,这事情就算了,但现你又说要后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疤痕修复费。你们不能说好的话不算数!”黄妙婵说。

“孩子被狗咬伤后每晚都做噩梦,多次从梦中惊醒。虽然孩子现在还小、不怎么懂事儿,但头上和颈部的疤痕如果处理不好,对孩子将来的生活肯定会产生影响。现在我如果不尽最大努力去给他治疗,以后怎么跟儿子交代呢!”谢润风激动地说。他表示如果对方不予赔偿,将会继续走法律程序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塘口司法所所长谢羡恒听取双方意见后询问黄妙婵:“你是否是狗的主人?整件事情是否在你的商店门口发生?小男孩和谢永安当时有没有挑逗狗的行为?你家的狗有否用铁链拴牢或铁链是否过长危及行人安全?”

黄妙婵说:“我是狗的主人,这件事情是在我的商店门口发生的,他们也没有挑逗狗。但是,我已经用铁链把狗拴牢,他们看到有狗也不绕开一点走,结果被狗咬,自己应当负一定的责任。”

谢羡恒听后解释说:“你商店门外的道路属于公共区域,你将狗拴于此会危及到过往行人的安全,对自己行为的后果你应该预见到。我国《侵权责任法》和《民法通则》均有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了人身损害的案件,饲养人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你的狗咬伤谢润风的儿子,且对方并无过错,你作为饲养人当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经治疗仍然留下了疤痕,需要后续治疗费和修复疤痕,这也是合情合理的。”

听了谢羡恒对法律规定的解释,黄妙婵表示愿意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就赔偿金额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黄妙婵一次性赔偿谢永安和小明15000元,该费用包括谢永安和小明被狗咬伤后产生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用和精神抚慰金;谢永安、谢润风以后不再就此事追究黄妙婵任何责任。

调解员档案

谢羡恒,开平市塘口镇人,男,56岁,现任开平市司法局塘口司法所所长。1990年参加司法行政工作,长期奋战在人民调解一线,擅长从法理情多角度辨析、解决问题,成功解决了不少重大疑难民间纠纷,得到当地干部群众的一致好评。多次获评省、市“先进工作者”、“十佳人民调解员”等称号,2017年6月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荣誉称号。

调解员提醒

《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饲养人应该应做好管理措施,以免给其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同时也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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