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间醉驾 一社矫人员被收监

江门日报 2018-11-14 06:53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陈慧雯)男子熊某因醉酒驾驶被判缓刑后,心存侥幸,再次醉酒驾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蓬江区检察院监督,法院近日以危险驾驶罪,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即时收监执行。

今年7月16日,熊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10月16日,在缓刑考验期间,熊某在已被吊销驾驶执照的情况下,再次醉酒驾驶。其驾驶小型轿车行至蓬江区篁庄大道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0月30日,蓬江区检察院执检办获知该情况,于是向司法局调取熊某社矫期间的服刑表现,向相关部门调取熊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后,对全案进行审查,并于当天依法启动监督程序,建议司法局提请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熊某撤销缓刑。蓬江区检察院于11月2日提起公诉,法院于11月5日以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判决:撤销熊某原判刑罚宣告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与原犯危险驾驶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决后,熊某被即时收监。

●检察官声音:

社区矫正属于监外执行刑罚,其目的是通过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使矫正对象改正恶行,并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虽然社区矫正人员不需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禁场所服刑,但其实质上仍属于服刑人员。根据《社区矫正办法实施细则》,社矫人员在社矫期间违反如下规定的,法院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检察官告诫:

监外执行需重视,莫把社矫当儿戏,法律规定需遵守,违法违纪要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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