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农村建房受伤业主应作相应赔偿

江门日报 2018-11-08 09:18

调解背景

2018年9月,新会区三江镇村民占二华(化名)将自家的两层自住房建设工程发包给郑兴(化名),并约定了包工不包料的建设承包价。郑兴在施工期间,不慎从二楼摔下受伤,被送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共花费医疗费3万元。双方因上述费用的承担责任问题产生争议,于是向三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现场

“当时我与郑兴说好了是由他承包,有什么事该由他自己负责,我是不可能赔他钱的。”占二华振振有词地说。

“虽说承包,承包也是做工,我为你做工而受伤,我是家里主要的经济支柱,现在经济困难,你就这么狠心不赔偿我的损失?到哪都说不通!你应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合计5万元给我。”郑兴向占二华反驳道。

三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肖湘荣详细了解过程后,劝导双方说:“郑兴受伤后得到救治并康复,也算是不幸之中的万幸。根据双方的意见,郑兴包工不包料承包占二华的自住房工程是没有异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占二华在发包前未办理房屋报建手续,也未对承揽人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应当承担选任部分的过失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占二华对郑兴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肖湘荣向双方耐心地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调处方案说。

“不行,这不算过失,农村很多人建房都是没有办报建的。”占二华表示不接受调解方案。

“我也不同意,这赔得太少了。”郑兴也同样表示不接受调解方案。

“根据《人民调解法》的自愿原则,如果你们不同意调解方案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我可以给你们看同类似案件法院的相关判决情况,你们可以参考和考虑一下。”肖湘荣说完将一份同类案件的法院判决书交予双方。

占二华、郑兴看完后纷纷点头说:“既然法院有此判例,我们同意按业主承担20%的方式处理。”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占二华向郑兴支付赔偿款1万元,并在三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员档案

肖湘荣,男,43岁,现任新会区司法局三江司法所所长,三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具有专业法律知识。2007年参加司法行政工作,有10余年的基层调解工作经验,通过实践和学习,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肯定。

调解员提醒

农村自住房的建设存在承揽人不符合施工资质的情况,建议广大人民群众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考虑,在农村自住房的建设过程中要发包给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承揽方,同时要做好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

江门日报记者韩玲群通讯员孟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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