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房产证抵押借款12.9万元 一男子被判刑

江门日报 2018-11-06 08:37

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先后伪造三本房产证并从三位出借人身上借得人民币合计12.9万元。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造假证向他人抵押借款

2014年,被告人吴某用其名下位于恩平市恩城新平北路某小区的房屋在恩平市房产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向黎某借款后却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为获得资金,吴某打起了歪主意。2015年1月至10月期间,吴某伪造自己名下房产证,以做煤渣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将假房产证提供给被害人吴某莲、何某辉和张某红以作抵押借款,成功借到人民币合计129000元。得手后,被告人吴某将款项用于清偿第一次用真房产证抵押给黎某的债务、结婚、投资煤渣生意,以及支付以假证抵押给三名被害人的部分利息。2016年4月,被告人吴某再次资不抵债,不得不把房产过户给黎某。为逃避另外三名被害人的债务,吴某更换联系电话并逃匿至江门。两个月后,吴某在江门市某车管所办理业务时落网。

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经调查,被告人吴某于2015年1月起向张某红、何某辉、吴某莲等人借款,并约定利息,自借款后曾一直按约定每月支付利息给他们,直到2016年4月停止支付利息。

恩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借款后均按约定支付利息,所借的款项也只是用于经营或日常生活,没有证据证实被其挥霍或藏匿,其也没有以伪造的姓名或地址借款,缺乏非法占有财物的主观故意。同时,为获取他人信任,吴某以其名下真实房产证为样本制作假证,其主观上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特征,因此,吴某的行为应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恩平市法院表示,被告人吴某与张某红、何某辉、吴某莲的借款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循民事途径另行解决,本案中不予处理。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江门日报记者/胡伟杰

通讯员/牟玉春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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