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区首例食品类刑事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14名被告人获刑
江门日报讯(记者/林润开通讯员/楼慧琴赵雅何奎)10月25日,新会区人民法院对新会区首例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袁某学等14名被告人一年十个月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下不等的罚金。
2018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袁某学未办理、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等许可手续的私宰场内扣押死猪1头;在被告人梁某华的美食店内扣押冷冻猪肉9.6公斤;在被告人赵某光的早餐店内扣押冷冻排骨11.75公斤及猪骨19.48公斤。经检测,所扣押的死猪样品、猪肉样品、猪骨及排骨样品,均检出猪圆环病毒(II型)核酸阳性。
新会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被告人袁某学向被告人梁某均等人非法收购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共15头,随后向被告人张某心等人非法销售、提供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猪骨等共约150余公斤。
法院审理认为,袁某学等14名被告人无视国法,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猪、死猪肉时,仍进行收购、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活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新会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袁某学等六名被告人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人民币2万元至2000元不等的罚金;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梁某均等八名被告人十个月有期徒刑(或缓刑一年)刑期,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依法没收各被告人的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同时,依法禁止被告人袁某学等14名被告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至五年不等的时间内或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及缓刑考验期满后二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相关职业。
此外,14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损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外,法院依法判处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袁某学等14名被告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42万元,并在江门市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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