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排放电镀废液污染河道 两被告一审因污染环境罪获刑
违规排放电镀废液,因管道失修导致有害有毒物质渗漏至生活污水渠,流入新桥水河道,造成严重污染……近日,开平市人民法审结了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案件,法院一审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马某清有期徒刑10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期,各处罚金3万元。
江门日报记者/梁佳欣通讯员/戴艳红
案发前环保系统已停运致涉事车间电镀废液外排
2016年12月,时任开平市某五金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的刘某,联系被告人马某清收购该公司第五车间内的电镀设备。随后,马某清在刘某的陪同下到该公司第五车间查看电镀设备,并同意出资收购。
同年12月30日,马某清与工人欧某才在刘某的陪同下,进入该公司尚未解封的第五车间清拆电箱和电线设备。期间,马某清就电镀槽的电镀废液处理问题询问刘某,刘某指示马某清将电镀废液排放到地面排水沟,并表示电镀废液会自动流到车间外的废水池,且从废水池自动抽到该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处理。
次日,马某清再与工人欧某才到车间内,按照刘某指示的方法,使用2条软胶管以虹吸方式直接将车间电镀铬槽1号池、2号池内的电镀废液排放到地面排水沟,通过排水沟流到废水池。
然而,该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在案发前6天已经停止运作,涉案的第五车间也于2015年12月停产并被查封——因废水排放管道长期没有维护、检修,其废水收集管口堵塞,管道脱落地面,导致设备内的电镀废液从地下渗漏至市政水渠,后排放到月山镇新桥水的石头桥河道。
案发当日,开平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厂外雨水排放渠(5号井)排放的废水进行抽样检测时发现,其雨水排放渠排出的废水PH值、六价铬、总铬、镍、铜、锌均严重超标。进行第二次监测时,结果显示以上指标依然严重超标,显然已对环境造成污染。该环境事故发生后,开平市政府迅速组织环保、水务等部门进行紧急处置,作出妥善处理。
严重污染环境
两被告获刑
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马某清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中,被告人刘某作为该公司环保管理人员,熟知环保规程,对违规排放电镀废液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后果应当有明确的预判能力。然而,其在明知该公司环保系统已停止运行且第五车间已于2015年12月停止运营,排污管网久未维护、检修,理应知道管网存在可能有毁损的情况下,仍指使马某清将第五车间电镀铬槽内的电镀废液直接排到车间排水沟,造成车间因排污管脱落,电镀废液无法排到废水池内,而是从地下渗漏至市政水渠,后排放到月山镇新桥水的石头桥河道,导致严重污染,其行为已构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马某清长期从事电镀设施设备的购买回收工作,对电镀废液的危害性有清楚的认知,但其在没有相关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直接按照刘某指示操作,违规处理电镀废液,是引发该环境事故的具体行为人,对环境污染结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其行为亦构污染环境罪。
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清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据悉,二名被告人不服开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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