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公示新一批“上岗退费”人员名单,退费标准提高 硕士年退费1.2万 连续5年

南方日报 2018-10-24 07:00

南方日报讯(记者/姚瑶通讯员/粤教宣)23日,省教育厅公示2017—2018学年申请“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的人员名单,全省共有2691人符合条件,按照10月8日施行的《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办法》,他们将享受到更高的退费金额,标准从此前每人每年6000元,上调至8000—12000元不等。

今年是广东省实施上岗退费政策的第11年头,为进一步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10月8日起正式上调退费标准。

根据《实施办法》,2018年起,上岗退费标准按照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每人每年12000元,退费年限为5年;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每人每年8000元,其中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特殊教育专业毕业并担任对应学科的教师每人每年12000元,退费年限为4年;专科学历每人每年8000元,其中艺术类(音乐、美术、舞蹈)、特殊教育专业毕业并担任对应学科的教师每人每年12000元,退费年限为3年。由申请人到教师岗位工作满1年后,按标准逐年退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

此次公示符合上岗退费条件的2691人中,全日制研究生学历40人,本科学历(学士学位)1749人,专科学历902人。

《实施办法》也调整了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对象,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或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中,通过“公费定向培养”“免费师范生”等方式培养的高校毕业生不再享受上岗退费政策。

适用地域范围和学校类型包括汕头、韶关、湛江、肇庆、茂名、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4个地市以及江门恩平市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农村学校),以及全省各级特殊教育学校。

《实施办法》明确,上岗教师应按照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在农村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任教,任教服务期不少于5年(其中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服务期为6年)。上岗教师在服务期内可在所在县域农村学校间流动,可参加教师在职进修或培训,但不得从事教育行政管理工作,不得报考脱产本科生和研究生。

上岗教师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县(市、区)教育局应通知本级财政局停止退费,要求上岗教师退还以前年度已领取的补助金额并缴纳违约金,退还的补助金额及缴纳的违约金由县(市、区)教育局统一退缴本级财政局,统筹用于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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