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朋友出气 男子火烧修配厂

江门日报 2018-10-23 07:03

江门日报讯(记者/胡伟杰通讯员/吴盈盈)泥头车车主因修车问题与修配厂起纷争,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其朋友为帮忙出气,午夜火烧修配厂,险些酿成大祸。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罗某等4名男子因放火罪被判处2年至3年6个月有期徒刑。

2017年11月11日,周某平(另案处理)因其泥头车在被害人陈某经营的修配厂多次维修但仍多次出现故障,带领罗某波、罗某、袁某山、朱某锋等4人到该修配厂协商赔偿事宜。因协商不成,修配厂报警,警察到场后将周某平等人劝离现场。当晚,周某平又指使罗某波4人在上述修配厂的卷闸门上喷油漆、涂字。

2017年11月18日零时许,为替周某平“出气”并索要修车费,在罗某波的提议下,罗某波驾驶汽车搭载罗某、袁某山、朱某锋并携带两个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到达修配厂对面附近路段。待四周无人,罗某、袁某山二人戴上口罩,将汽油泼洒在修配厂门口,罗某用打火机、纸巾将汽油点燃后逃离现场。随后,火势由修配厂的卷闸门蔓延至室内。几分钟后,有群众驾车途经该路段发现火情,便通过电话告知了被害人陈某。因扑救及时,火灾未造成较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等4人使用放火的手段以达到吓唬的目的,并在火势蔓延的情况下逃离现场。其放火行为导致修配厂卷闸门着火及室内部分物品被焚烧,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危险,构成放火罪。

在共同犯罪中,罗某波提议放火并出资购买汽油,袁某山购买汽油并与罗某实施放火,罗某实施点火行为,上述三人是放火行为的积极参加者,且其行为与放火结果存在必然联系,据此,认定罗某波、罗某、袁某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朱某锋参与放火,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鉴于罗某、袁某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罗某波在庭审期间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综合4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最终作出如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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