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 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保留实施 有效期延长3年

江门日报 2018-10-22 06:22

江门日报讯(记者/胡涛)近日,市政府决定保留实施《江门市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延长3年,江门市将继续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制度,建立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责任人。

《规定》明确蓬江区政府为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管理机构,健全日常巡查、现场保护和监督管理的管理机制。市规划、住建(城市管理)、文化文物、旅游、工商、公安、消防、安全监管、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在主要制度和措施方面,《规定》明确建立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制度,并对历史建筑的认定和撤销程序作出规范;明确建立长堤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并明确保护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此外,《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及其对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历史建筑责任人不履行保护义务的,历史建筑责任主体应当先行采取措施进行保护,所产生的费用由历史建筑责任人承担。为了支持历史建筑责任人及时维修历史建筑,蓬江区政府可以从其本级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维修给予补助。鼓励有经济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维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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