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须申报财产 隐瞒要担不利后果 江海法院推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 今年已发24份“申报表”
江门日报讯(记者/朱仑通讯员/陈晓雯)“请如实填报《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若存在延迟申报、隐瞒申报或填报不实,将承担不利后果。”在得知财产申报的重要性后,林某和方某开始认真思索,如实填写了财产申报表。
林某和前妻离婚后净身出户,在厦门与公司同事方某相识,后两人辗转来到江门,方某进入事业单位上班,林某在一家企业做高管。婚后,方某认为林某控制欲太强,没有人身自由,林某认为方某生性好玩,不照顾家庭,两人经常冷战,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置的财产较多,还包括林某投资其他公司股权及一些没有办理权属登记的财产,方某无法举证该些财产,林某也抗辩因公司经营不善、投资资金亏损等,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争议较大。
为公正裁决,查明事实,合议庭决定要求双方进行财产申报,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此制度的意义和制裁措施。因惧于法律制裁,最终,双方分别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并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家事法官据此查清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包括多处房产、车辆、金器、存款、股权投资、保险购买及对外债权债务等情况。为了案件得到圆满解决,法官邀请熟悉双方家庭背景的亲友、家事调解员参与调解,引导当事人充分认识到维护财产安全、兼顾双方利益,防止财产因分割而贬值、毁损的重要性,最终促使双方在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上达成调解协议。
据付智勇法官介绍,自被确定为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以来,江海法院制定了《江海区人民法院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的推行,有助于法官掌握夫妻双方财产的基本情况,并有的放矢地进行调解,可以有效缩减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并提升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截至9月30日,该院今年共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发放《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共24份,家事案件结案率达到82.58%,调撤率达到7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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