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涉恶案件 男子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江门日报 2018-10-11 06:08

文/图 江门日报记者/陈方欢 通讯员/邓颖琪 何奎 扫描二维码 看相关视频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台山市人民法院于9月30日上午公开宣判一涉恶势力案件,分别以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窝藏等罪名,依法判处黄某、李某、钟某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1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被告人黄某还被判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台山市人民政府经济损失1587.49万元,被告人李某对其中243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非法采矿严重破坏环境

该案是台山市近年来少见的较大型的非法采矿、加工、销售“一条龙”的违法犯罪案。

经台山市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间,男子黄某在仅取得水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而未取得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擅自开采台山市四九镇的牛栏窝水库、班鱼塘山塘的陶瓷土矿,且存在超深采挖、超范围作业、随意更换采砂作业工具、未在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内作业等违规行为。此外,黄某在既无采砂许可证又无采矿许可证,仅取得鱼塘承包人和村民议事同意的情况下,雇请他人擅自开采四九镇老村小岗板水田地的陶瓷土矿。经鉴定,开采的陶瓷土矿矿石量合共52916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合共人民币1587.49万元。

被告人李某在明知黄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陶瓷土矿的情况下,仍伙同黄某,在黄某经营的台山市四九镇胜源陶瓷原料加工场担任厂长,长期、持续帮助黄某加工处理上述非法开采出来的部分陶瓷土矿81000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43万元。

被告人钟某在2016年9月至2017年6月期间,明知黄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陶瓷土矿,仍从黄经营的陶瓷原料加工场处购买非法采矿得来的瓷泥合共36000吨(价值108万元人民币)。

而在案发后的2017年6月,被告人钟某明知黄某已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仍使用其本人的身份证租赁房屋供黄某藏匿,并使用其妻子的身份证帮助黄某购买二手小汽车和办理过户手续,供对方潜逃期间使用,从而帮助黄某逃匿。

三被告上诉被驳回

台山市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非法开采矿石量高达529163吨,情节特别严重,在矿产资源领域滥开滥采,严重破坏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黄某、李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且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应数罪并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本案中,台山市人民政府作为原告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经台山市法院审理认定,黄某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1587.49万元,其中李某的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人民币243万元。遂依法判令被告人黄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经济损失1587.49万元,被告人李某在243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江门市中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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