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证件 骗取他人钱财? 五华一青年因诈骗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梅州日报 2021-06-11 08:34

本报讯(记者梁志航通讯员徐冰琪)青年男子陈某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车主身份证、小汽车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等材料向他人借款,从中获得报酬5000元。近日,五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胡某威(另案处理)与陈某经商量后,由陈某使用胡某威伪造的车主“陈欢”身份证和粤L15***牌号小汽车的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等材料向张某借款。2020年7月7日,介绍人胡某金与陈某一起去到张某家中。随后,陈某用“陈欢”的身份信息,以粤L15***小汽车作抵押,书写了一份借款人为“陈欢”,借款金额为6万元的借据给张某,骗得张某57900元。事后,陈某从中获得报酬5000元,胡某金获得介绍费5000元。在借据中约定的小汽车抵押期限届满后,张某无法联系车主“陈欢”。

张某和胡某金又将粤L15***牌号小汽车以74000元(已退还)的价格转让给一车行经营者胡某青。胡某青在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时发现该车的相关材料均系伪造。据悉,粤L15***牌号小汽车所属为惠州市一汽车租赁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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