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政策知多D 医保不予支付应由 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惠州日报 2021-06-09 10:46

最近市民林女士在外地度假散步时,被当地一名酒驾人员开车撞伤骨折,被送至医院抢救,随后在医院卧床治疗。肇事司机方无钱提供医药费用,只能由其亲友贴钱为林女士治疗。已经在惠州参加医疗保险的林女士想向市医疗保障局咨询:她的医疗费用能不能由医保支付?

针对林女士的咨询,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回应,根据医保政策规定,对已经相关部门确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支付。

该负责人进一步解释,根据惠州医保相关政策规定,参保人因病就医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上(特殊规定除外,下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和非因第三人意外伤害产生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给予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除外)就诊(含分娩或终止妊娠)及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5.施行美容手术或先天性残疾进行非生理功能矫正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6.预防保健、疗养费用;7.应由计划生育服务技术项目支付的费用;8.因非医学需要或自行终止妊娠的费用;9.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术的费用;10.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11.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就医的;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大病基金支付范围:1.不符合转诊、转院规定或自行到市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异地就读的学生和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急诊住院除外);2.办理异地就医后到异地就医选定地区之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机构和符合当地转诊、转院规定到当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除外);3.在本市就诊不按规定转诊、转院下调的10个百分点。

惠州日报记者骆国红 特约通讯员肖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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