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职业碰瓷”给劳动维权添乱

珠海特区报 2021-05-14 07:26

□张西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康某“职业碰瓷”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入选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决定对康某进行罚款5万元。(5月13日《工人日报》)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康某频繁、短暂地与不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再以各种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诉讼谋取利益。自2013年以来,康某在江西赣州、福建莆田、深圳、广州、东莞、惠州、中山、江门等地参与了近30件案件的诉讼。其中仅2018年,康某在中山地区劳动仲裁机构以及法院提起的诉讼达10件,涉及9个用人单位。特别是在被列入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的康某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中,康某入职该工厂只有3天时间,实为典型的“职业碰瓷”。

“职业碰瓷”借劳动维权之名,为了索取高额赔偿,频繁入职、离职、打官司,这种病态的维权心态,虽然打着维权的旗号,却远离了维权初心,已经沦为“恶意索赔”,甚至涉嫌敲诈勒索,触碰了法律红线。

不可否认,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用人单位侵犯员工劳动权益的问题。比如,一些企业用人不签劳动合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养老、工伤、医疗等得不到保障。出了劳资纠纷,要么拒不认账,要么以重罚和辞退相要挟。在某些企业管理者的眼中,劳动法形同虚设。对此,确实需要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替自己维权。然而,“职业碰瓷”已经影响到企业、监管部门、司法部门等的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侵占了劳动者正当维权的司法执法资源。

因此,不能让“职业碰瓷”给劳动维权添乱。通过立法和相关政策,厘清“职业碰瓷”和“劳动维权”的概念,明确禁止和打击“职业碰瓷”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将“劳动维权”纳入包括劳动法在内的相关法律进行界定和规范,必须在有效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前提下维护权利、主张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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