莞企污染惠州土壤在深判了 深圳中院一审判决:赔偿12万

深圳特区报 2021-04-23 06:59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张燕 通讯员 肖波)4月22日世界地球日,深圳中院对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诉梁发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梁发茂支付处理处置费12万元,同时在《惠州日报》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据悉,该案系深圳中院集中管辖5市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案件以来,宣判的第一宗深圳市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第一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梁发茂是东莞市塘厦镇鸿瑞清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于2019年4月7日、4月10日两次指使该公司司机驾驶厢式五十铃货车,从东莞市塘廈镇林村运载6吨装修垃圾,倾倒至惠州市仲恺区沥林镇英光村。倾倒的装修垃圾经检测存在危险废物特征,对周围土壤及物体造成污染,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沥林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被污染环境进行了清理及无害化处置。

因梁发茂拒不承担被污染环境的清理处置义务,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以梁发茂为被告向深圳中院提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支持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的起诉,深圳中院三名法官及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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